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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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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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62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5-12-29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周瓊,北京市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高豐,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晁萌,男,
原告李XX與被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紅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瓊、被告國泰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李XX起訴稱:2014年4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輛保險單》,將車牌號為×××金杯牌輕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保險期從2014年4月22日-2015年4月21日。2014年5月25日該車在北京市昌平區水屯市場內花卉廳處與行人張軻(未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軻受傷,經交通隊認定QLY705金杯牌輕型客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無責。隨后,張軻被送往醫院治療,在張軻治療期間,原告為其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以及相關的費用。現原告在為張軻墊付醫療費以及相關費用后,沒有對此案進行理賠。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付原告醫療費32736.13元;2、被告賠付原告住宿費500元、服裝費292.4元、生活費43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國泰北京分公司答辯稱:對32736.13元的款項,因部分票據不屬于理賠范圍,故不認可。住宿費不認可,沒有法律依據,生活費要求原告解釋含義,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號為×××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2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21日24時止。
2014年5月25日17時20分許,案外人王冀鶴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北京市昌平區水屯市場內花卉廳處,將張軻(2007年5月15日出生)撞傷。該事故經認定王冀鶴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軻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859.56元。2015年5月26日,張軻轉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6月4日出院。出院診斷證明中注明:院外高壓氧繼續治療;出院后1周,門診換藥號予腕部傷口拆線;臥床休息,避免激烈運動;1月后門診復查等。原告為其支付了住院費用19637.96元。出院后張軻還花費了門診費用8328.91元、購置藥品費用1196元。在此期間,原告為張軻購置衣服花費292.4元,還向張軻父母支付了住宿費500元、生活費4300元。庭審中,原告陳述該4300元包括了張軻父母的誤工費、餐飲費、營養費、交通費用及護理費。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常住人口信息、醫療費票據、出院診斷證明、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現該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賠償第三人損失,原告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向被告主張賠償,被告應當對上述損失進行賠償。對于原告所主張的醫療費,因部分醫療費用系因牙齒治療而產生,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牙齒損失與交通事故相關,故對該部分牙齒治療費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對原告支出的服裝費予以認可,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張軻系未成年人,其住院期間其父母支出住宿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住宿費用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支付的生活費用沒有明確項目,原告在庭審中對此作出了解釋,本院認為張軻系未成年人,在住院期間和治療期間必然產生相應的陪護費用及父母的誤工費用等,且因治療而產生的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亦屬于合理支出,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支付原告李XX醫療費用賠償款一萬元,財產損失賠償款二百九十二元四角,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二、被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支付原告李XX賠償款二萬五千八百二十二元四角三分,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李XX負擔十七元(已預交三百七十三元),由被告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三百五十六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紅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劉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