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蘇XX、馬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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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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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182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04-13
原告: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嚴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喬XX,新疆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該公司職員。
第三人:蘇XX,男,回族,住阜康市。
第三人:馬XX,男,回族,住阜康市。
原告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第三人蘇XX、馬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喬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第三人蘇XX、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4日18時15分許,原告單位職員劉枘彬駕駛新B×××號特殊結構貨車沿省道S111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森林公園路口處左轉掉頭與由東向西第三人蘇XX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載馬XX)相撞,造成蘇XX、馬XX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枘彬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蘇XX負次要責任,馬XX無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墊付醫療費170668.69元,修理費184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5200元,合計178208.6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按法律規定進行賠償,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第三人蘇XX、馬XX辯稱:第三人蘇XX仍需治療,不同意賠償。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實原告駕駛員劉枘彬承擔主要責任,蘇XX負次要責任。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蘇XX、馬XX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機動車保單2份,擬證實該事故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蘇XX、馬XX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醫療費票據27張,證實原告救助傷者總共墊付170668.69元,其中蘇XX162255.40元,馬XX8413.29元。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蘇XX、馬XX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4、出院證明書3份,病史總結1份,醫療證明1份,出院小結1份,擬證實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及治療情況。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蘇XX、馬XX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5、租車費票據1份,修理費票據1份,司法鑒定費票據2份,擬證實原告支出交通費500元,修理費1840元,鑒定費5200元。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鑒定費、修理費真實性認可,交通費無法確認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認可。第三人蘇XX、馬XX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原、被告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可以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3月4日18時15分許,原告單位職員劉枘彬駕駛新B×××號特殊結構貨車沿省道S111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森林公園路口處左轉掉頭與由東向西第三人蘇XX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載馬XX)相撞,造成蘇XX、馬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枘彬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蘇XX負次要責任,馬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墊付第三人蘇XX醫療費162255.40元,墊付馬XX醫療費8413.29元。支付蘇XX交通費500元,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1840元。車輛鑒定費5200元。
另查明,新B×××號車車輛所有人系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保險責任限額為:30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告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向保險公司主張墊付傷者的醫療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主張的修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應依據侵權法律關系另案主張,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墊付的醫療費扣除應由交強險賠付的10000元,余160668.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70%即112468元。第三人蘇XX、馬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112468元;
二、第三人蘇XX、馬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2元,其他訴訟費用240元,合計2172元。原告阜康市成隆垃圾處置有限責任公司承擔8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7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及郵寄費,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建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