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X、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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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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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10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03-09
原告:白XX,女,漢族,住阜康市。
原告: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原博峰街北西大橋東)。
法定代表人:白XX,該公司經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新疆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新疆阜康市昌吉州阜康市瑤池明珠小區。
負責人:郭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該公司職員。
原告白XX、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2月2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XX、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14日15時許,趙楊均無證駕駛無牌號三輪電動車沿省道S111線阜康市軍墾路路口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與由東向西吳喜平所駕駛的新BB×××2號(新BK×××掛)重型貨車相撞,造成趙楊均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趙楊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喜平承擔次要責任。新BB×××2號(新BK×××掛)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車輛損失險。現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107945元、施救費9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駕駛員吳喜平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間駕駛車輛,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免除賠付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及責任劃分。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車輛管理服務合同一份,證實白XX是新BB×××2號(新BK×××掛)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保單二份,證實肇事主車車損險限額為280000元,掛車車損險限額為100000元。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5、修理費發票一張、保險公司定損單一份,證實原告為此次交通事故支付車輛修理費46579元。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6、掛車修理費一張、證明一份、維修清單兩份,證實原告掛車修理費用支出61366元。被告質證認為保險公司未定損不予認可。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7、施救費票據五張,證實原告因事故支出施救費9000元。被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8、駕駛員信息查詢結果單一份,證實駕駛員吳喜平具有駕駛該車輛的駕駛資格。被告質證認為吳喜平違章沒有處理未審驗,不能駕駛機動車。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肇事車輛掛車投保單一份、肇事車主車投保單一份,證實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時,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并蓋章確認,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原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投保人聲明字體特別小,蓋章是投保的必經程序,當時保險公司并沒有向投保人詳細說明。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保險條款兩份,證實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免除賠付責任。原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駕駛員吳喜平是脫審,不是保險條款上說的情況;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投保時未進行說明,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判決書一份,證實吳喜平的行為是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只需要提示即可。原告質證與本案無關。本院對該證據綜合認定。
經原告舉證、被告質證以及本院認證,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8月14日,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為掛靠在其公司名下的新BB×××2號(新BK×××掛)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新BB×××2號主車的處理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80000元,新BK×××掛車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同日,被告向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送達保險條款,并就條款中的免責事項對該公司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2015年10月14日15時許,趙楊均無證駕駛無牌號三輪電動車沿省道S111線阜康市軍墾路路口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與由東向西吳喜平所駕駛的新BB×××2號(新BK×××掛)重型貨車相撞,造成趙楊均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趙楊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喜平在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間駕駛車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定,造成此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白XX系新BB×××2號(新BK×××掛)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吳喜平系雇傭駕駛員,掛靠在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經營,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新BB×××2號修理費為46579元、新BK×××掛車修理費61366元,支持車輛施救費90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吳喜平的機動車駕駛證因違法未處理,未審驗。
本院認為: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在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駕駛員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車輛,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為保險人已向原告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就條款中的免責事項對原告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被告完成了相應的告知義務。原告雇傭駕駛員吳喜平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車輛在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白XX、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19元,其他訴訟費用240元,合計1559元,由原告白XX、阜康市華之龍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小冬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徐新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