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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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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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16-04-26
原告吳XX,女,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善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孝義市。
負責人房建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江正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代理人于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吳XX訴稱:2015年4月16日,原告雇傭的司機周海龍駕駛原告投保的貨車(車牌號×××)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行駛過程中發生傾覆事故,造成本車左側損壞。被告人員查勘了事故現場。2014年4月13日,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原告為事故支付了相關費用,被告拒絕賠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救援費4600元、修理費28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合理的損失我方同意賠付。原告車輛的維修沒有經過我公司定損,維修費金額不認可。訴訟費不是我公司承擔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原告為×××自卸汽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7000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17日。
2015年4月16日,原告雇傭的司機周海龍駕駛×××自卸汽車行駛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過程中發生傾覆事故,造成車輛左側損壞。原告方于當日報案,被告方及時查勘了事故現場?!痢痢磷孕镀嚱洷本嫶髠I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施救與修理,原告支付了救援費4600元及維修費285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單(抄件)、報案記錄(代抄單)、救援費與維修費發票、修理項目清單等證據在案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并經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出具了保單,原告交納了保險費,雙方的保險關系即已成立,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原告司機駕駛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翻車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車輛維修未經過被告定損,故對維修費金額不予認可,對此,本院認為,截止本案開庭時,被告仍未就原告車輛的損失予以定損,且經本院明示,被告亦不就原告車輛的修理費申請鑒定,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被告應按照原告實際支付的施救費與維修費金額進行賠付,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吳XX三萬三千一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百一十四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江正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亞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