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聯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馮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云2501民初6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個舊市人民法院 2016-05-26
原告蒙自聯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生建林,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馮XX,男,漢族,住石屏縣。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陳莎莎,開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個舊市。
法定代表人馬敏江,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良,云南貞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蒙自聯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自汽車運輸公司)、馮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謝紅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蒙自聯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原告馮XX的委托代理人陳莎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為從事車輛運輸經營活動,原告馮XX將其所有的云GXX號車輛掛靠于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系該車的登記車主。2015年4月17日,原告馮XX駕駛云GXX號車輛在石屏縣龍朋鎮沿東向西轉彎時側翻到溝里,導致車輛受損,車上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了查勘,于2016年出具情況說明,認定該車無修復價值,推定全損處理。事故車輛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期間從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等五種險種,并投保不計免賠。現請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馮XX車輛損失險13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交相應證據證實事故的真實性。事故車輛初次登記的時間為2008年9月,該車并非新車,不應按車輛損失險130000元進行全額賠償,應按被保險車輛初次登記時間計算實際價值或按鑒定機構鑒定的實際價值進行理賠。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事故車輛應按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全額賠償還是應按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馮XX針對其主張的事實、理由,提交了以下證據:
1、馮XX身份證、駕駛證、貨運運輸資質證、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以及原告具備合法駕駛資質及貨物運輸資質的事實。
2、車輛產權明確協議書、行使證、道路運輸證各一份,證明原告馮XX系云GXX號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掛靠于蒙自汽車運輸公司。
3、機動車保單正本一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其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五種險種,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3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4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事故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4、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一份、現場查勘圖片二十四張,證明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對事故現場及車輛損失情況進行了查勘及初步認定。
5、2016年1月20日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原告馮XX所有的云GXX號車經被告認定,該車無修復價值,按全損處理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5無異議;對證據3,認為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核實;證據4沒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不清楚圖片是否實際系被告拍攝,故不予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其答辯觀點、理由,提交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各一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時使用年限已有五年,不應按車輛損失責任限額全額賠償,應按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經質證,二原告對被告提交上述證據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被告在明知車輛使用年限的情況下仍按新車購置價130000元收取保險費用,就應按責任限額130000元進行全額賠償。對于保險條款,被告對其免責及減輕責任部分未盡到告知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能夠證明事故車輛云GXX號車輛實際所有人系馮XX,該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及事故發生后,被告認定該車無修復價值,推定全損處理的事實,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能夠證明事故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30000元,原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30000元,該車初次登記時間為2008年9月,以及該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的事實,予以采信。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原告馮XX系云GXX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系該車的登記車主,該車掛靠于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2015年4月17日23時,原告馮XX駕駛云GXX號車在石屏縣龍朋鎮行使時側翻到溝里,致車輛受損。后經被告某保險公司查勘認定該車無修復價值,推定全損處理。云GXX號車初次登記時間為2008年9月24日,該車由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簽訂了保險合同,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五種險種,保險期間從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事故發生時云GXX號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為117130元(130000元-130000元×11個月×0.9%)。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院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即事故車輛應按車輛損失責任限額全額賠償還是應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賠償分析評判如下:
本院認為,原告蒙自汽車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營業汽車損失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按雙方約定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30000元,與云GXX號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相同,且原告也按新車購置價繳納了保險費,故云GXX號車輛系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現該車發生全部損失,保險金額130000元明顯高于實際價值,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的保險價值即新車購置價為130000元,應以其為計算標準。對折舊率的計算,被告辯解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月數應從2008年9月24日即車輛初次登記時間起開始計算至事故發生之日,以此計算車輛的實際價值,但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系2015年5月11日,且原告某保險公司系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對云GXX號車輛的已使用月數從2014年5月11日計算至2015年4月17日共計11個月為宜。本案中事故車輛系廂式運輸車,系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車輛,月折舊率為0.9%,故折舊金額為12870元(130000元×11個月×0.9%)。事故發生時云GXX號車的實際價值為117130元,即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130000元減去折舊金額12870元。
綜上,原告的主張不盡合理,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計算方法,對于被告要求按鑒定結論確定事故車輛實際價值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馮XX車輛損失費人民幣117130元。款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馮XX負擔1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05元(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負擔部分由被告給付案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謝紅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