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XX與湖南省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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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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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民二初字第559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東縣人民法院 2015-10-30
原告文XX,居民。
委托代理人陳鐘,湖南楚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省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杜宇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遠平,居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陽市蒸湘區。
負責人戴緒清,經理。
委托代理人顏偉,居民。
原告文XX訴被告湖南省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汽集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鐘,被告衡汽集團委托代理人劉遠平,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顏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文XX訴稱,2014年9月3日,原告乘坐被告衡汽集團衡東分公司汽車(車牌號碼湘dXXXXX)從衡東去往株洲。同日7時45分,客車乘至京港澳高速1563㎞+750m處,遇郎友芳駕駛車牌號為皖qXXXXX小型轎車與被告衡汽集團的汽車發生刮擦,被告的客車失控沖破公路右側護欄翻下高速公路,致使原告全身多處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入湖南省直中醫院救治,住院83日。出院后,原告經株洲市仲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被告衡汽集團公司在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處投保。原告與被告衡汽集團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衡汽集團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因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衡汽集團已經構成違約。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3824.77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證據2、二被告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證據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交通事故經過及運輸合同關系。
證據4、湖南省直中醫院醫務資料,擬證明原告的傷情以及治療經過。
證據5、仲天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的傷殘程度、陪護情況以及后期治療賠償的事實。
證據6、鑒定費票據,擬證明原告醫療費以及鑒定費的發生。
被告衡汽集團辯稱:1、公司辦理了承運人責任險,每座50萬元,要求被告中國人保公司理賠。2、公司墊付了64148.35元以及傷情鑒定費700元,請求法院扣減。3、訴訟費和鑒定費,依據保險條款,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衡汽集團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如。
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辯稱:1、在核實吳秋平證件齊全的情況下,被告保險公司愿意在承運人責任險險限額內承擔責任。2、本案應追加郎友芳為共同被告。3、對于本次事故所有的受害人,公司已預付了80萬元醫療費給被告衡汽集團,應在本案結案時予以抵扣。4、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醫療費應當憑有效票據計算,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護理費的天數為2個月,交通費計算過高,殘疾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每天按30元計算。5、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中國人保公司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中國人保公司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與4無異議,對證據5保留15天的重新鑒定權利,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衡汽集團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中國人保公司一致。
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與6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5,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并未在保留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本院對證據5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認定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4年9月3日早晨,原告從衡東汽車站乘坐被告衡汽集團所有的車牌為湘dXXXXX大型普通客車前往株洲。當日7時45分許,郎友芳駕駛皖qXXXXX小型轎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至1563㎞+750m路段處,車輛右側與吳秋平駕駛的湘dXXXXX大型普通客車左側兩次刮擦后,湘dXXXXX大型普通客車失控沖破公路右側護欄仰翻于高速公路護坡下水田中,皖qXXXXX小型轎車與公路右側護欄相撞,造成湘dXXXXX大型普通客車多人傷亡、皖qXXXXX小型轎車駕駛人郎友芳受傷、兩車和道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湖南省直中醫院進行救治,住院天數83日。原告傷情經株洲市仲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株洲市仲天司法鑒定中心(2014)鑒字第32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文XX2014年9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十級傷殘;2、傷后休息四個月,傷后壹人陪護貳個月。該鑒定中心出具的株洲市仲天司法鑒定中心(2014)鑒字第34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文XX2014年9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期取左肩胛骨內固定預估費用為壹萬元整;2、取內固定期間休息二十天。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衡汽集團為原告支付醫藥費64148.35元,傷情鑒定費700元。吳秋平系湘dXXXXX事故車輛駕駛員,該車輛隸屬于被告衡汽集團。被告衡汽集團于2014年1月8日為上述車輛在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1月9日24時止。
本院認為,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一、本案的責任如何劃分二、原告的損失項目及金額三、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本院對爭議焦點作如下認定:
一、關于本案的責任劃分。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原告文XX乘坐被告衡汽集團的客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對自身受傷并非自身健康原因或因自身故意、重大過失造成,故本案中造成原告受傷的責任全部由被告衡汽集團承擔。
二、關于原告的損失項目及金額。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傷,造成的損失有以下項目:
1、醫療費,住院醫藥費64148.4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被告衡汽集團墊付64148.4元,故原告可獲得的賠償的醫藥費為后續治療費10000元;
2、住院生活補助費,原告住院83天,計算其住院生活補助費為2490元(30元/天X83天);
3、誤工費,原告為農村戶籍,根據第329號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其誤工損失為4個月(共計120天),計算其為8288.88元(25212元÷365天X120天)。
4、護理費,原告住院83天,取內固定期間休息20天,即護理期限為103天,計算其護理費為11434.41元(40520元÷365天X103天);
5、傷殘賠償金,原告系農村戶籍,計算其傷殘賠償金為20120元(10060元X20年X10%);
6、交通費,對于原告的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及住院醫院所在地與其住所之間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為1500元;
7、營養費,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本院酌情認定為800元;
8、鑒定費,原告兩次傷殘及傷情鑒定費共計1300元,被告衡汽集團已墊付700元,故原告可獲得賠償的鑒定費為600元。
以上各項損失共計為120081.69元,原告可獲得賠償金額為55233.29元。
三、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衡汽集團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系,被告衡汽集團為其湘dXXXXX車輛在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購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中國人保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認為應追加皖qXXXXX小型轎車的駕駛員郎友芳為被告。皖qXXXXX小型轎車的駕駛員郎友芳與本案的客運合同糾紛沒有關聯,故對被告中國人保公司的該主張不予采納。因被告衡汽集團在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尚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中國人保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20081.69元,扣減被告衡汽集團已墊付的醫藥費64148.4元、司法鑒定費700元,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實應賠付55233.29元。
綜上,被告衡汽集團與原告文XX之間存在的系客運合同關系,作為承運人的被告衡汽集團應當對運輸過程中作為旅客的原告文XX的傷殘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衡汽集團在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萬元,基于該保險合同與法律規定,被告中國人保公司應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請,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文XX支付保險金55233.29元。
二、駁回原告文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9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分公司承擔1215元,原告文XX承擔1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吉
審 判 員 鄧磊磊
人民陪審員 尹冬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羅愛香
校對責任人:鄧磊磊打印責任人:羅愛香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