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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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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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閔民四(商)初字第8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16-05-25
原告葉XX,女,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高安玉(系原告母親),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項雄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4月28日、5月17日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葉XX的委托代理人高安玉,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項雄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XX訴稱,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2015年5月6日,原告母親高安玉駕駛保險車輛與案外人車輛相撞,交警認定高安玉全責。兩車經被告定損后已實際修復,合計產生維修費11,310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因為首次報案的地點誤差,被告的調查人員要求原告撤回首次報案,原告在換取了事故認定書后重新向被告報案,被告在二次報案后曾同意按照60%的金額理賠,但最終拒賠,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理費11,31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投保無異議,但不同意原告訴請。被告人員在調查后發現原告報案時虛報事故發生地,后原告自愿簽署了放棄索賠的聲明,被告因此拒賠。
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4年7月2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牌號為閩DXXXXX的客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86,484元。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一條第一項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毀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
2015年5月6日17時30分許,原告的母親高安玉駕駛保險車輛在本市滬松公路中春路路口與案外人章某某駕駛的浙JXXXXX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高安玉提出由于車上有位80多歲的生病老人,需要急送回家,希望回家后再來處理交通事故。稍后,高安玉和章某某相約在本市松江區淶坊路333弄的小區門口報警并向被告報案。交警當天出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被告調查人員次日找到高安玉詢問事發經過,高安玉如實陳述了事實,被告對保險車輛定損,金額為1,400元。2015年6月16日,原告簽署《放棄索賠聲明》,稱其2015年5月6日出險,案件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3的兩車事故,因違反被保險人義務,原告決定自行承擔兩車修理的損失費用,即該部分損失費用無需被告賠償。
2015年6月29日,原告第二次向被告報案(報案尾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9)。同年7月2日,被告對章某某的車輛定損,金額為9,910元。同年7月3日,原告和章某某到公安機關撤銷原報案,換取了事故認定書。同年7月5日,原告簽署《理賠聲明》,稱對于第二次報案號的事故,原告自愿按定損總價60%索賠。
2015年8月11日,被告出具《拒賠通知書》,稱報案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3的事故,全部損失合計11,310元,經審核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作拒賠處理。
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章某某賠償9,910元。
2015年11月27日,本院七寶法庭法官對章某某進行談話,章某某確認了原告的說法,并表示原告放棄第一次報案是受到了被告的誤導,不可能實際放棄索賠。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及條款、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車輛修理費發票、維修清單、談話筆錄、《拒賠通知書》、《理賠聲明》、收據,被告提供的《放棄索賠聲明》等證據及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所簽署的《放棄索賠聲明》是否可以作為被告拒賠的依據。原告認為該材料系首次報案后,在被告調查人員的指導下填寫的,目的是為了撤銷首次報案,并非放棄索賠;被告認為按照該材料的字面理解可以清晰的表明,原告已徹底放棄了本次事故的理賠。本院采納原告的意見,因為通過《理賠聲明》、章某某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能夠還原索賠過程,進一步證明原告的陳述屬實,且原告所描述的索賠過程也合乎常理。綜上,同時考慮到《放棄索賠聲明》系被告制作的格式文本,本院認為原告填寫該材料的真實意思應為放棄首次報案,并非徹底放棄事故的索賠,故《放棄索賠聲明》不能作為被告拒賠的依據,被告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由于被告對于本次理賠再無其他拒賠理由,且兩車損失金額均已經過被告定損確認,本院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1,4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項下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項下賠償7,91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葉XX保險理賠款11,31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1.38元,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茅建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葉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