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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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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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09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代表人陳敬溪,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彬,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
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謝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南民三初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涉案車輛津G×××××號吉利牌客車為謝XX所有,謝XX于2015年4月21日在處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4212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等險種,不計免賠覆蓋上述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22日0時至2016年4月21日24時止。謝XX按約交納保險費用。2015年8月8日,謝XX駕駛該車與案外人賈輝駕駛的牌照號為津L×××××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謝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發生事故時,謝XX車輛尚在承保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后,謝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經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津G×××××號吉利牌客車損失為15500元,津L×××××號車輛損失為26030元,謝XX為此支付評估費兩車共計1200元、拆解費兩車共計4100元,施救費兩車為2000元。謝XX車輛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三者車輛財產損失2000元。三者車輛應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謝XX車輛財產損失100元。另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具備駕駛資格?,F該車已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雙方未就該車維修時更換下的殘損配件的處理方式達成一致意見。
因某保險公司未予賠付,故謝XX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人民財險公司賠償謝XX各項損失4903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謝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承保范圍內對謝XX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關于機動車損失險部分。謝XX提交的車物損失評估委托書、結論書、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可以證明交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該車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并認定該車的損失數額為15500元。謝XX提交的施救費票據足以證明該費用的數額,該項費用是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謝XX支付的拆解費、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保險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數額為15500+1000+500+1500=18500元,扣除三者車輛應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謝XX車輛財產損失100元為18400元,該數額不超過謝X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對謝XX的上述損失進行賠償。(二)關于第三者責任險部分。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認定該車輛損失為26030元,謝XX據此對該車車主進行了賠償;謝XX還為該車支付了評估費700元、拖車費1000元、拆解費2600元、謝XX已承擔的上述26030+1000+700+2600=30330元,是其依法應承擔的事故損失,該費用應先由交強險賠付的2000元后,由商業三者險賠付28330元,作為被保險人的謝XX有權就其上述損失向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金。因該數額不超過謝XX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故對于該項請求,予以支持。作為被保險人的謝XX有權就其上述損失向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金。因該數額不超過謝XX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故對于該項請求,予以支持。綜合(一)、(二)兩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內給付謝XX賠償金2000元,應在商業險的承保范圍內給付謝XX賠償金18400+28330=4673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兩車評估損失過高,但未就其抗辯理由提供證據,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該項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認為拆解費、評估費及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但未就其抗辯理由提供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謝XX保險賠償金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給付謝XX保險賠償金46730元。三、駁回謝XX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上訴來院,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賠償24750元。理由是:一、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認定車損價格過高,不應作為認定依據。二、鑒定費、拆解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被上訴人謝XX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2張機動車輛定損單,用以證實保險車輛和三者車輛的車損數額。被上訴人謝XX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謝XX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保險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對保險車輛和三者車輛的損失作出了認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該鑒定報告不應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但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已證實其主張,原審法院據此認定保險車輛車損費用并無不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述主張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謝XX主張的鑒定費和拆解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實際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秀紅
代理審判員 蘭 嵐
代理審判員 畢云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余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