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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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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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9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產業園區。
代表人程基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家利,天津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XX,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
代表人閻林熠,院長。
委托代理人乜東坡,天津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完秋,天津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濱港民初字第38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XX(以下簡稱大港醫院)將自有的津L×××××號匯眾牌救護車在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被保險人為大港醫院,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91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9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8日24時止。
2015年6月11日10時許,平志來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大港醫院車隊門前起步時,撞上車庫內墻,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平志來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為14380元,大港醫院為此承擔拆解費1430元。被保險車輛經拆解后無法正常行駛,為將被保險車輛拖至修理廠進行維修,大港醫院支出施救費800元。
大港醫院就上述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故成訟。大港醫院的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6618元。
原審法院認為,大港醫院、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大港醫院各項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經鑒定,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為14380元,鑒定結論是交警部門依據事故處理程序委托鑒定部門評估確定的,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價格鑒定結論書應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抗辯鑒定價格過高,對鑒定結論不認可,向法庭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但針對該鑒定結論書,某保險公司并未明確提出不予認可的項目與理由,且其提交的定損單系單方制作,無法推翻鑒定結論,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原審法院予以駁回,對該抗辯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大港醫院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由大港醫院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法律規定,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800元、拆解費1438元均有相應票據證實,原審法院予以認定。以上損失共計16618元,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大港醫院。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XX保險金人民幣1661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大港醫院32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大港醫院承擔。主要理由:1、原審法院單純以物價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認定大港醫院車輛損失法律依據不足。該鑒定意見定損數額過高,經某保險公司核定大港醫院的車輛損失為2400元,且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也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但鑒定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另外大港醫院亦未提供維修發票來證明其實際損失。2、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正確,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大港醫院答辯認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大港醫院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依據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結論判決某保險公司所賠付的數額是否合法;本案的拆解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
首先,關于原審法院依據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結論判決某保險公司所賠付的數額是否合法的問題。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系在交通事故解決過程中,交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進行的評估,程序合法,對其評估結論應予以認定,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中對于車輛損失已做出了明確的結論。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持有異議,認為作出該報告的鑒定人員沒有到法庭接受質詢且大港醫院未能提供修理發票,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有力證據推翻該評估報告。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該評估報告定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本案的拆解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爭議的拆解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項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夏維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余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