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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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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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68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區。
代表人沈德友,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
委托代理人劉玉洪,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梁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旭和被上訴人梁X的委托代理人劉玉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7日,梁X在處為其自有的號牌號碼為津M×××××的奔馳牌汽車投保商業險,被保險人為梁X。商業險的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34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等險種,不計免賠覆蓋上述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9日0時起至2016年3月8日24時止。合同特別約定2:此車為二手車,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推定全損、全車遭盜搶、自燃等)時,保險公司以末次交易金額或實際價值的較低者為準,按照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的賠償處理規定進行賠償。梁X按約交納保險費用。2015年6月3日,梁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205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前方順行的案外人李建華駕駛的號牌號碼為魯JXXX539的重型貨車追尾,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梁X梁X負全部責任,案外人李建華不承擔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梁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黃驊市交警大隊委托黃驊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該中心做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失價格鑒證結論書,認定:扣減殘值400元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為170232元,梁X為此支付評估費4600元。梁X另為被保險車輛支付施救費700元。
另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梁X具備駕駛資格。
再查明,梁X同意從其主張中扣減為對方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賠付其的100元。
梁X的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梁X保險金175532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梁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損失險的承保范圍內對梁X承擔保險責任。梁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失價格鑒證結論,系交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即黃驊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具有客觀真實性,該結論書足以證明被保險車輛損失的數額和殘值的數額,原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因某保險公司并非事故的當事人,某保險公司以評估過程未通知某保險公司,鑒定結論亦未送達某保險公司而認定鑒定程序違法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認為梁X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但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梁X支付的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梁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上述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梁X提交的施救費票據足以證明該費用的數額,該項費用是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梁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項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用來支持其關于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抗辯理由的保險條款,系通過設定賠付標準的方式限制或免除保險人應承擔責任、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將其以黑體字形式做出提示的行為,僅僅是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故訴爭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應歸于無效。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結合梁X提交的證據二、三可以認定本次事故給被保險車輛造成損失,該損失程度不以被保險車輛是否維修而發生改變,故某保險公司要求梁X提交維修費發票以證明被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保險合同中確定了保險金額,且梁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失價格鑒證結論中并未認定被保險車輛發生全損或者推定全損等特別約定2中載明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要求梁X提交二手車交易發票以證明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扣除殘值后,本次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為170232+4600+700=175532元,該數額不超過梁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梁X的上述損失予以賠償。梁X同意扣減為事故中無責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賠付其的1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給付梁X賠償金175532-100=175432元。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給付原告梁X賠償金175432元。二、駁回原告梁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梁X承擔。主要理由:1、原審中標的車輛的定損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未通知上訴人確認損失部件,因此無法公正確定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證據,并且在鑒定結論下達后未送達上訴人一方,致使上訴人無法提出異議,鑒定損失金額與殘值金額差距懸殊,明顯不合理;2、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車輛的損失已經超出車輛的實際價值,應當推定全損處理;3、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該車為二手車,發生全損則應當按照末次交易金額或實際價值較低者為準,按照全損賠償處理;4、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不承擔未告知并未通知其參與的單方鑒定所產生的鑒定費用。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梁X答辯認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梁X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1、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定損評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本案事故車輛的車損是否已經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是否應該按照全損進行處理;3、本案的鑒定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首先,關于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定損評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系在交通事故解決過程中,交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黃驊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進行的評估,程序合法,對其評估結論應予以認定,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中對于車輛損失已做出了明確的結論。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持有異議,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推翻該評估報告的證據。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該評估報告定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本案事故車輛的車損是否已經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是否應該按照全損進行處理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應當推定全損及殘值估值過低,因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不能證明鑒定結論書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超過本車出險時的事故車輛的實際價值,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本案的鑒定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爭議的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項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夏維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余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