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於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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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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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終字第0057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X,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於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於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玉明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莊俐、審判員葛鈞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8日,於XX作為被保險人為遼AXXX1U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8577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4年7月13日0時起至2015年7月12日24時止。於XX按新車購置價85770元交納了保險費。2014年9月18日12時30分,於XX駕駛遼AXXX1U車輛,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行34公里600米處時,因駕駛不當,發生與高速護欄相撞的車損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遼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於XX負全部責任。上述事故發生后,於XX賠償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遼陽管理處路產損失2000元。於XX為拖運遼AXXX1U車輛花費施救費1600元。於XX因與某保險公司就上述損失的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來院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於XX申請對遼AXXX1U車輛是否構成全損進行鑒定。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遼AXXX1U車輛推定全損,該車鑒定價格為81500元,損失價格為64776元,殘值為16724元。并發生鑒定費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於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均合法有效,予以確認。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應恪守履行。遼AXXX1U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對於XX進行理賠。關于理賠數額。1、車輛的保險金額是於XX、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且為某保險公司確定保險費的依據。某保險公司與於XX簽訂保險合同時按新車購置價85770元向於XX收取了保險費,應視為雙方確定了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5770元。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在按85770元收取保險費后,并未降低、退還收取的保費。某保險公司以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作為抗辯理由,要求減少賠償數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損失或按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數額,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不予支持。經鑒定遼AXXX1U車輛已推定全損,於XX要求某保險公司按85770元賠付車輛損失并支付拖運車輛的施救費1600元,已超過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賠付限額,某保險公司應按85770元向於XX支付保險金。同時,遼AXXX1U車輛的殘余部分應歸某保險公司所有。2、於XX提供的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賠償明細表確認了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遼陽管理處路產損失的數額,且於XX已支付了賠償款,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於XX支付保險金87770元;二、遼AXXX1U車輛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原告於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遼AXXX1U車輛交給被告某保險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4元,減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於XX承擔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997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主要事實及理由:1、於XX的車輛損失應按某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予以認定;2、於XX主張的第三者路產損失,數額過高且證據不足;3、本案鑒定費用系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於XX答辯稱:原判正確,應予以維持。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於XX的車輛損失應按某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予以認定的上訴主張,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被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的,并為某保險公司確定保險費的依據,故在保險金額不超過車輛購置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視為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某保險公司按照新車購置價作為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并按照此標準收取保險費后,再按事故發生時車輛實際價值理賠,有違公平。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於XX主張的第三者路產損失,數額過高且證據不足的上訴主張,因於XX提供的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賠償明細表確認了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遼陽管理處路產損失的數額,且於XX已支付了賠償款,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故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鑒定費用系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上訴主張,因鑒定費系於XX在保險理賠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玉明
審判員 莊 俐
審判員 葛 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