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平山縣錦橋汽車運輸銷售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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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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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21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楊志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山縣錦橋汽車運輸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縣。
法定代表人宋軍科,經理。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X乙,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平山縣錦橋汽車運輸銷售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4)平民南一初字第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冀A×××××大貨車的所有人為原告張X甲,車輛掛靠于原告平山縣錦橋汽車運輸銷售有限公司。該車輛于2014年4月22日以原告平山縣錦橋汽車運輸銷售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保險金額274000元。審理中,原告平山縣錦橋汽車運輸銷售有限公司表示本次事故由車輛的實際車主張X甲主張權利。
2014年7月18日9時50分左右,原告張X甲的司機張小杰駕駛冀A×××××大貨車,沿053縣道自東向西行駛至平山縣要子巖村大坡路段下坡時,因剎車過燙操作失誤,導致大貨車剎車失靈,張小杰跳車,大貨車駛入公路溝里,造成大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小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為施救原告張X甲支付吊車施救費10000元、拖車施救費3500元,共計13500元。2014年7月31日平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平價交鑒字(2014)96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冀A×××××大貨車的車輛損失總額為127058元。原告張X甲支付鑒證費354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吊車、拖車施救費票據等證據所證實。
原審認為,冀A×××××大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予理賠。2014年7月18日冀A×××××大貨車發生事故的過程,有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所證實,被告對本次事故的成因提出質疑,但未提供證據,故其辯解意見不予支持。原告張X甲的車輛損失127058元、吊車、拖車施救費共計13500元,有平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及相應的票據所證實,應予認定。鑒證費3540元系為查明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張X甲款1440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0元,由被告負擔,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1、一審判決認定此次事故的過程為一起交通事故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一審認定車輛損失127058元數額過高。該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09年12月18日,至出險時已營運55個月,按保險合同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為274000元,按照合同每月千分之十二的折舊計算,被上訴人發生事故時,車輛實際價值僅93160元,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車輛損失127058元,明顯超過其車輛的實際價值,造成上訴人的不合理損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所涉事故是否為一起交通事故。2、一審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27058元數額是否過高。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事故發生后,平山縣公安交警大隊到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是因剎車過燙操作失誤導致大貨車剎車失靈,司機張小杰跳車,大貨車駛入公路溝里,造成大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上訴人雖對該事故提出質疑,但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提異議,且未提出相反證據加以證明,故上訴人稱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被上訴人是按新車購置價274000投保的,上訴人亦是按新車購置價274000元收取保費的,上訴人應按投保價值進行賠償,被上訴人主張車輛損127058元,有平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為證,上訴人雖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27058元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8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立紅
審 判 員 陳麗娜
審 判 員 于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 劉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