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潘今晴、第三人潘今晴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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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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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47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15-10-12
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黃賽,上海君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佘登位,上海君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龍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剛,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潘今晴。
原告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潘今晴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黃賽、第三人潘今晴到庭參加了二次庭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剛到庭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訴稱,第三人潘今晴于2013年4月26日為其所有的牌號為京KXXXXX轎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投保時對車輛未年檢及相關責任免除等重大事項未盡充分提示。2013年7月16日原告駕駛上述車輛與案外人劉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發現涉案車輛因為疏忽未及時年檢,故于事發后進行了補檢,車輛為合格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原告應該交通事故共計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93,309.60元(以下幣種同),因被告拒絕賠付,故涉訟。原告認為,被告以未及時年檢的責任免除條款無效,不能免除被告的理賠責任,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商業保險金193,309.60元。
原告董XX為證明其訴稱的事實,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旨在證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通過電話方式建立保險合同關系;
2、行駛證復印件一份,旨在證明涉案事故發生后已進行年檢,車輛合格,危險系數沒有增加,僅是一個手續問題;
3、民事判決書二份、醫療費發票一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書、銀行卡明細對賬單、養老保險繳費情況、勞動合同、收條、出院小結、費用小項統計各一份,旨在證明原告已將款項賠付案外人劉某某。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進行年檢,故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屬于不予理賠的范圍。
被告某保險公司就其辯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保險條款、電話錄音光盤、錄音文字資料各一份,旨在證明涉案保險合同通過電話方式訂立,被告以音頻形式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且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免賠的范圍。
第三人潘今晴認為,被告應當進行理賠,其購買保險就是為了有所保障,故同意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潘今晴就其意見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當庭質證,原、被告對相對方提供的證據,第三人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發表了各自的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作出的提示沒有盡到明確的說明義務;第三人對真實性無無異議,但認為當時被告就免賠沒有說清楚,第三人也沒有聽到。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因真實性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均予以認定。
基于上述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4月26日,第三人通過電話投保方式為其所有的牌號為京K-K4073的轎車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第三人,保險期間為2013年4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29日二十四時止,車輛損失險金額為83,8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金額為1,000,000元。該保單明示告知部分載明:“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三人進行投保時,被告以錄音形式記錄如下內容:“女(被告營銷人員):……,最后為了確保您的權益,改善我們的服務,通話都是有錄音的,請您如實告知相關信息,……。需要跟您說一下免責,像這個無證駕駛,行駛證、駕駛證過期,酒后駕駛,交通事故逃逸的都無法得到賠償。您在拿到條款的時候請仔細閱讀,尤其是各險種的一個免除責任部分。前面跟您說的這個險種的介紹、免責部分您都清楚了,是吧男(第三人):恩,好的。……”被告提供給原告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一章責任免除中第三條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該條款被告以黑色字體加粗表示。2013年7月16日17時45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京K-K4073的轎車在奉賢區大葉公路浦衛公路西約800米處與案外人劉某某駕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案外人劉某某人傷。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涉案事故作出認定:原告董XX承擔全部責任,案外人劉某某無責任。2014年7月7日,案外人劉某某以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作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283號民事判決書,案外人劉某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6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董XX賠付案外人劉某某152,309.60元。2015年1月31日,原告向案外人劉某某賠付了生效判決規定的152,309.60元款項,案外人劉某某出具了收條。原告向案外人劉某某賠付后,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故涉訟。
另查明:2013年7月16日發生涉案交通事故時,第三人所有的牌號為京K-K4073的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年檢,行駛證上記錄的年檢信息系在涉案事故發生后補檢得來。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向案外人劉某某墊付41,000元現金。
本院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本案爭議焦點為: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被告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對此,本院認為,該免責條款已用黑色字體加粗,且被告在保單正面已明示告知第三人閱讀免責條款,同時被告營銷人員在投保過程中以電話方式告知第三人仔細閱讀免責條款,并列舉了無證駕駛、行駛證、駕駛證過期、酒后駕車、交通事故逃逸等無法得到賠償等免責事由,該錄音經第三人辨認真實無誤,應認定被告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發生效力。原告、第三人認為被告僅用幾分鐘告知免責事由,第三人實際未聽清,也未提示第三人車輛年檢即將過期,故該免責條款無效,對此,本院認為,車輛定期年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了解的基本知識,行駛證過期免賠的條款表述清晰,不難理解,被告營銷人員以列舉的方式提醒并無不妥,且營銷人員亦詢問第三人是否清楚,第三人表示清楚;至于車輛年檢期限將至被告未予提醒,并非該條款無效的理由,故本院對原告及第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涉案免責事由已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且是合格駕駛人所應知道的法律常識,第三人及第三人允許的駕駛人原告疏于閱讀條款的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董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66元,減半收取計2,083元,由原告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張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鄭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