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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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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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37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代表人:鄭青,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阮XX,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喬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XX,石家莊市行唐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運汽車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4)行民二初字第001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英、陳麗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劉召芬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8月23日恒運汽車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承保險種有車輛損失險并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20000元和87000元。2013年6月30日4時30分許,王會軍駕駛冀A×××××/冀A×××××掛半掛車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84公里+900米處時與前方宋衛峰駕駛的冀A×××××/冀A×××××掛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王會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恒運汽車公司申請行唐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行唐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車損鑒定,鑒定結論為:冀A×××××的車損價格為63650元,并產生鑒定費用1800元,同時產生施救費7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事實、鑒定結論、鑒定費、施救費均有異議,并申請該院委托鑒定機關對車輛冀A×××××/冀A×××××掛碰撞痕跡進行鑒定,該院委托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輛進行碰撞痕跡鑒定,該鑒定中心經過審查,作出終止鑒定的通知。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稱對恒運汽車公司所訴事故的真實性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未向該院提交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證據。
原審法院認為:2012年8月23日,恒運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為車輛AY5907/冀A×××××掛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共認,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恒運汽車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有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約定支付保險金的權利。2013年6月30日4時30分許王會軍駕駛被保險車輛AY5907/冀A×××××掛半掛車在行駛途中與宋衛峰駕駛的冀A×××××/冀A×××××掛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王會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對恒運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機關及加蓋的公章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認定書載明的事故真實性有異議,并申請該院委托鑒定機關對該車進行碰撞痕跡鑒定,因該院委托的鑒定機關對該車碰撞痕跡終止鑒定,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相關反駁證據,且某保險公司對該認定書的制作機關及加蓋的公章的真實性無異議,故該院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對恒運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3、4即行唐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書、鑒定費,某保險公司因否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認為該兩份證據與其無關;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交通事故未真實發生的證據,該兩份證據上加蓋有出具單位的印章,且鑒定費是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故該院確認該兩份證據的證明效力。對恒運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5施救費,應依照河北省物價局、交通廳、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拖車費15噸以上貨車基價700元/車次,作業費30元/車公里,拖車里程在10公里以內按各車型的基價收費,超過10公里部分,按實際公里數加收作業費,作業費最大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高速公路拖車費按本標準計費,其他道路拖車收費基價標準下浮20%。”依法確定,故恒運汽車公司施救費應為(700元/次+30元/車公里×30公里)×80%計算為1280元。某保險公司對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所涉車輛碰撞痕跡終止鑒定通知有異議,因該通知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按鑒定操作規程作出的,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反駁證據,對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該院不予采信,故該院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某保險公司否認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并對車輛行駛能力產生質疑,但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主張,該院不予采信。綜上,該事故致恒運汽車公司冀A×××××/冀A×××××掛車損63650元,施救費1280元,鑒定費1800元,共計66730元,該數額未超出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院判決為:某保險公司給付恒運汽車公司保險理賠金66730元。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10元,減半收取805元,由恒運汽車公司負擔5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5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某保險公司對涉案交通事故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冀A×××××/冀A×××××掛進行碰撞痕跡鑒定的申請。原審法院應當向行唐縣物價局價格認定機構及行唐縣交通警察大隊調取相關照片等證據,而原審法院僅僅調取了事故現場照片兒沒有調取行唐縣物價局價格認定機構的事故車輛拆解照片,最終導致鑒定機構以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為由中止鑒定,原審法院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重新鑒定,或者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恒運汽車公司答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后,恒運汽車公司及時進行了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在訴訟期間稱恒運汽車公司存在騙保行為,但是某保險公司既不報案,也不進行理賠,一直拖延訴訟,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除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原審法院司法技術室出具說明,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后要求該院提供事故現場照片及車輛拆解照片,該院依法分別向行唐縣價格認證中心和行唐縣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了車輛拆解照片和事故現場照片,但由于事故現場照片只有四張,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符合鑒定條件,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最終出具了終止鑒定通知書。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法院鑒定程序是否違法以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某保險公司雖然提出原審法院未向行唐縣價格認證中心調取事故車輛拆解照片,致使司法鑒定無法進行,屬于程序違法,但是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本院對于其所提出的原審法院鑒定程序違法的主張,依法不予采信。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是保險人理賠工作的一部分,保險人如果認為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不屬于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恒運汽車公司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也于當天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勘查、拍照,某保險公司完全有時間和能力對于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作出判定。但是某保險公司在恒運汽車公司提起訴訟后才向原審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后由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導致司法鑒定無法進行,對此,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恒運汽車公司提交的行唐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唐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及價格鑒定清單、鑒定費和施救費發票等證據,足以證明涉案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原審法院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恒運汽車公司保險金66730元,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于 英
審 判 員 陳麗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劉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