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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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終字第224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毛XX。
委托代理人:童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何XX,系原告配偶。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7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4年9月17日,唐XX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浙G×××××家用小客車(福克斯)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4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1.313萬元。2015年1月1日上午,唐XX妻子何XX駕投保車自金華前往建德市新安江鎮途中,于330國道建德市壽昌鎮境內發生三車相撞,致投保車嚴重受損、車內包括唐XX夫妻在內共4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唐XX及時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經建德市交警大隊認定,在本次事故中,駕駛員何XX無責,投保于大地保險的皖S×××××重型卡車的駕駛員全責。2015年1月2日晚,按照某保險公司的要求,涉案車輛由金華福達4S店負責拖車至該店定損。后因雙方未能就理賠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唐XX于2015年1月21日,通過特快專遞給某保險公司寄送了《賠償請求書》,并附上了《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資料,要求某保險公司以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限,賠償車輛損失。同年1月22日某保險公司單位收發章簽收。后因某保險公司一直未予以賠付,唐XX訴至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唐XX于2015年5月14日就涉案車輛的損失及殘值向原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鑒定機構由法院指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經鑒定,確定涉案車輛損失嚴重,其維修費已超出該車的實際價值,無修復意義,推定全損,車輛殘值為12000元。唐XX為此支付拆檢費2000元,鑒定費1500元。另查明:唐XX交通事故后為了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支付了施救費1800元,停車費100元。
唐XX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唐XX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101130元(保險金額減去殘值),承擔施救費1800元,停車費100元,支付為確定事故損失而支付的費用3500元(1500元鑒定費、2000元拆檢費),并從2月25日起按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標準賠償利息損失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費。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1、本案所涉財產保險合同的機動車損失險系不定值的保險,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應以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條款第四十條雙方約定應以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的標準,基于以上事實,本案應按照鑒定結論中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予以賠付。2、涉及的利息,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某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是替代的責任,具有追償權,因雙方賠償的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引起的訴訟,某保險公司并未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未及時履行保險公司義務的規定,所以不需要承擔利息的損失。3、對于施救費和停車費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施救費和停車費是因本案交通事故而發生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唐XX所提出的鑒定費以及拆檢費是擴大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全面履行。在保險期間,承保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依據司法鑒定評估報告,涉案車輛已無任何維修價值,推定為全損,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限額為113130元,唐XX已經按合同約定交納相應的保險費用,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約賠償給唐XX車損費用11313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按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對該答辯意見,原審法院依法不予以采納。唐XX支付了全部的保險金額后,依法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經鑒定車輛殘值確定為12000元,故該殘值部分應從保險金額中予以扣除。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币虼耍景钢刑芚X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用1800元,停車費100元,合計1900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及殘值所支付的鑒定費為3500元(含拆檢費2000元),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唐XX已于2015年1月21日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保險賠償請求,而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履行賠付義務,造成唐XX保險金的利息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原審法院依法不予以采納。唐XX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原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唐XX車輛損失101130元、施救費1800元、停車費100元,合計103030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自2015年2月25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唐XX鑒定費1500元、拆檢費2000元,合計3500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9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以保險限額作為賠償標準明顯系錯誤的。本案應當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標準。理由如下:第一,某保險公司與唐XX簽訂的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根據《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十條規定“。(二)全車損失,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該保險條款可以明確看出某保險公司與唐XX約定保險理賠不以保險限額為準,而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準。換言之,車輛發生全損時,保險公司并不是按照保險金額賠付,如保險金額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以實際價值作為賠付標準。由此可見,某保險公司與唐XX雖然約定了保險金額,則以實際價值作為賠付價值,保險金額并不等同于保險價值。第二,本案應當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計算標準。”結合上述保險條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與唐XX只約定了保險金額,但未約定保險價值。因此,本案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第三,原審法院將保險價值等同于保險金額屬于明顯錯誤?!峨娫挔I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唐XX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已就該份條款作出明確說明。為此,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已經向原審法院提交投保單、簽收單、保險條款等證據證明唐XX已經收到保險條款,并且上訴人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保險條款應當作為某保險公司與唐XX之間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退一步來說,原審法院如果一定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唐XX已經約定了保險價值,該保險價值也不想當然等同于保險金額。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當車輛發生全損時保險價值應當區別對待:在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情況下保險價值可以等同于保險金額;在保險額超過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保險價值只能是實際價值。原審法院脫離合同約定,直接將保險價值等同于保險金額屬于明顯錯誤。二、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利息損失屬于明顯錯誤。原審法院認為,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對于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但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履行賠付義務,造成唐XX保險金的利息損失,由此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利息損失。該一認定明顯存在錯誤。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關于賠償數額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主張以實際價值作為計算標準,但唐XX要求按照保險金額作計算標準。唐XX在起訴狀也陳述某保險公司的工作員已經就賠償數額進行告知,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明顯錯誤。判決書認定“原告已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提出了保險賠償請求,而被告至今未履行賠付義務,造成原告保險金的利息損失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蹦潮kU公司認為保險金的賠付是以雙方達成數額一致的意見或者雙方意見不同由法院等機構作出裁決為前提。如前所述,某保險公司與唐XX對賠償數額存在巨大差距,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訟是因某保險公司與唐XX對于賠償的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引起,并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故意拖欠賠款或者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不支付款項就屬于違約顯然不合理。第三,如果判決上訴人承擔利息損失,對上訴人而言顯失公平。在某保險公司與唐XX就賠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想要解決案子,只能等唐XX起訴,由法院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就該案并沒有起訴的權利。如果唐XX一直等到一年之后再起訴,按照原審法院的意見某保險公司也就必須要承擔一年的利息損失。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的權利保障,顯然不利于社會和諧。三、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停車費以及鑒定費、拆檢費屬于明顯錯誤。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施救費、停車費是因本案的交通事故而發生,并不是單純的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發生,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此外,停車費是收款收據,不符合證據形式。鑒定費以及拆檢費是擴大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1、撤銷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756判決,依法改判。2、由唐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唐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本案的保險金額是非常明確的,該保險金額正是保險價值。本案的保險合同是定制保險合同,一審判決正確。2、保險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積極履行權利合同,已經構成違約,而且是惡意違約。承擔違約責任是理所當然的。3、關于施救費、鑒定費、停車費、拆檢費的問題,對這幾筆費用,保險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一審判決也已經引用了相關條文,不再贅述,關于拆檢費問題強調一點:是保險賠償案件中的必要費用,事故發生后不進行拆檢怎么確定事故的損失金額,更何況定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以及義務。事實上本案當中也是保險公司委托4S店拆檢,并不是我方。所以,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主張拆檢費是擴大損失,也是保險公司在擴大損失,而不是我方在擴大損失。所以,不管拆檢費是擴大損失還是非擴大損失,按照保險法的規定,都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毫無道理,本案的事實清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新證據提供。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涉案保險單記載,投保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9月26日,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13130元,相應的保險費為1290.37元,某保險公司在明知投保車輛實際價值低于該車新車購置價的情況下與唐XX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相應的保險金額,并收取相應的保險費?,F投保車輛經原審法院委托鑒定為推定全損、殘值為1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機動車損失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車輛殘值,計101130元。本案中施救費、停車費系被保險人唐XX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唐XX郵寄的賠償請求,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定亦未履行賠付義務,應承擔給唐XX造成的保險金利息損失。本案投保車輛的鑒定費、拆檢費屬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損失程度及殘值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不屬于擴大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國堅
審判員 金 瑩
審判員 金佳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書記員 張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