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新中民金終字第47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縣。
負責人郭永民,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現亮,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邊XX。
委托代理人岳建國,河南中同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邊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現亮、被上訴人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國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9時50分,邊XX的司機周建波駕駛的豪濼牌ZZXXX7N40B7V重型普通貨車沿北鄭22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553公里800米處,與前方同向申治國駕駛的豫H×××××(豫H×××××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因交通堵塞等候通行時發(fā)生追尾碰撞,致周建波與申治國車駕駛室內乘車人李四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周建波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申治國、李四軍無責任。邊XX于2013年11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金額為34191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M)覆蓋A/B/D11/D12險,保險期止2014年11月22日。依照邊XX申請,經封丘縣人民法院委托,新鄉(xiāng)市西力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該車作出新西價評字(2015年)第016號評估報告書。經評估,價值為:1、正常狀態(tài)下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58678.00元。2、現狀(殘值)評估價值為人民幣44720.00元)。3、損失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13958.00元。后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司法鑒定,封丘縣人民法院經審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準許。
原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邊XX在某保險公司投有金額為341910元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賠償邊XX車損113958元,施救費3000元及應承擔鑒定費3000元。邊XX的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其承擔。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故對某保險公司請求,不予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邊XX各項損失11995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車損為113598元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害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本案中被上訴人未與上訴人協商選擇評估機構,上訴人依法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不予準許,違反合同約定。且原評估結論113598元與上訴人定損58237元差距太遠,不應作為定案依據;2、鑒定費不應有上訴人承擔。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不予承擔。綜上,請求原審法院依法改判,判決上訴人依法減少賠償金額58721元。
被上訴人邊XX答辯稱:1、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方向上訴人申請理賠,因雙方協商賠償數額不一致故我方訴至法院,法院依照我方申請依法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鑒定,原審法院通知上訴人選擇鑒定機構,但其未參加,視為其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原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應當采信該鑒定結論;2、鑒定費屬于為確定損失支出的合法、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綜上,原審判決正確,應當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1、關于車損金額認定的問題。上訴人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未與其協商選擇評估機構,且評估結論與其定損金額差距過大,故其有權申請重新評估。但一審法院通知選擇評估機構時其未到場,視為其對該項權利的放棄,一審法院依法確定新鄉(xiāng)市西力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為首選評估機構并不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上訴人申請重新評估,但又未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情形,故其申請重新評估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根據新鄉(xiāng)市西力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認定車損金額;2、關于評估費承擔問題。上訴人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其承擔。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評估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上訴人將評估費列為間接損失并以格式條款形式排除在其賠償范圍之外,系免除了其依法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故該保險條款對邊XX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所涉評估費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大鵬
審判員 劉 佳
審判員 陳 潔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秦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