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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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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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潁上縣慎城鎮城北新區。
負責人: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文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潁民二初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XX,被上訴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周XX為其所有的皖KXXX9Y號別克牌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6831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11月12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1日24時止。2015年3月15日23時許,周XX駕駛投保車輛由西向東行駛至潁上縣江心洲小區路段時,與同方向朱守青駕駛的皖KXXX67號雪佛蘭牌轎車發生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朱守青無責任。周XX為維修皖KXXX9Y車輛花費9600元,維修皖KXXX67轎車花費3000元,計款12600元。后因周XX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經審理另查明:上述投保車輛于2010年10月29日在安徽省阜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登記注冊,該車輛行駛證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0月。車輛投保時尚在檢驗有效期限內。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出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對周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96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雖提供由周XX簽名的投保單,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周XX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涉案保險事故不存在保險條款約定的任何免責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周XX保險賠償金12600元。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元,減半收取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保險車輛出險時年審已過期,依約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告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并由周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周XX辯稱:保險車輛出險是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投保時未對免責條款予以告知;涉案保險車輛在周XX投保時未過年檢期限,且按照公安部的新規定屬免檢車輛。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車輛出險,以及周XX為此支出車輛維修費用12600元等事實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本案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涉案車輛損失險條款責任免除項下雖規定: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等,但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已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明確了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等。涉案保險車輛屬非營運轎車,在投保時(2014年10月23日)未超過檢驗期限,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檢驗的情形。且從周XX的投保單中僅能反映某保險公司盡到了相應的提示義務,不能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