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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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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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X,安徽淮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賈XX,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張XX為其津QXXX55號小型客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商業保險合同,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63000元,且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14日0時起至2015年6月13日24時止等。
原審法院經審理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7時25分,張XX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京珠線行駛至京珠線864公里100米處時,與韓通通駕駛的車牌號為魯08-98016的重型貨車相碰撞,致津QXXX55的小型客車車前部、魯08-98016的重型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同日,艾明峰駕駛臨時車牌號為魯AXXX55的輕型貨車,沿京珠線由北往南行駛至864公里100米時,與剛發生事故的上述車輛相碰撞,上述車輛向前平移過程中與汪云虎駕駛的皖AXXX89小型轎車碰撞,致四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太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5年1月29日分別作出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前一次交通事故張XX負全部責任,韓通通無責任;后一次交通事故艾明峰負全部責任,張XX、韓通通、汪云虎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委托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津QXXX55號小型客車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總額為60375.20元,殘值4300元。張XX為此支付評估費3600元。后保險合同雙方就理賠事宜協商未果,張XX遂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張XX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車輛損失險,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評估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張XX的車輛損失及評估費合計59675.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因第三者對涉案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自向張XX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某保險公司雖提出車輛損失過高,要求重新鑒定,但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應視為其放棄該項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張XX保險金59675.20元;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99元,減半收取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涉案第二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原判未明確兩起事故的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無法行使追償權;原審法院依據涉案評估報告認定保險車輛的損失屬認定事實不清;據此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對事故車輛損失金額重新鑒定;并由張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張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本案雖發生二次事故,但并不影響張XX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涉案評估報告計算適當,評估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保險條款,以此證明涉案保險車輛折舊的計算方法。張XX質證后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提出異議,認為涉案評估報告已據此予以折舊。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應如何認定,以及涉案評估費用的負擔問題。某保險公司雖在上訴狀中以涉案評估報告明顯錯誤等為由,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但其申請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保險車輛受損系二次交通事故所致,原審法院在依據涉案評估報告確定某保險公司賠付金額的同時,明確了其在賠償之后的代位求償權,符合法律規定。評估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9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王蘇華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