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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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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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許民終字第129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許昌市。
負責人趙國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凱軍,河南先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黃付申,郟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魏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人財保許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凱軍、被上訴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黃付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許昌正通運輸有限公司為豫K×××××號車輛在被告中人財保許昌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4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為63200元。2014年7月11日0時許,李增合駕駛豫K×××××號小型轎車,沿郟縣行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城區(qū)產(chǎn)業(yè)聚集區(qū)門口時發(fā)生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為:2014年7月11日0時許,李增合駕駛豫K×××××號小型轎車,沿郟縣行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城區(qū)產(chǎn)業(yè)聚集區(qū)門口處時,撞上道路北邊的綠化帶后側(cè)翻在道路上,造成豫K×××××號小型轎車損壞。李增合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受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郟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郟價認字(2014)第222號郟縣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鑒定書,核定結論為:該車更換材料費32391.00元;鈑金、噴漆、拆裝工時費5920.00元。共計評估損失價值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整(RMB:38311.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000元。在向被告理賠時,雙方發(fā)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許昌正通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載明“證明李XX于20111年12月在我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了一輛帝豪轎車,車號為豫K×××××,李XX為實際購車人。許昌正通運輸有限公司2014-11-25”。豫K×××××號車的行駛證顯示該車入戶時間為2012年1月4日,所有人為許昌正通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原告為車的實際所有人,但證明中的“20111年”顯系筆誤,應理解為“2011年”。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稱李XX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但許昌正通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明確李XX為豫K×××××車輛的實際車主,應為保險合同的實際投保人,被告的辯稱不能成立。
原告所有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屬被告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范圍,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郟縣價格認證中心核定的車物損失價格總計為38311.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8311.00元的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雖對鑒定主體即郟縣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資格提出異議,但在本院確定的重新鑒定申請期限內(nèi)被告并未提交申請手續(xù),系對權利的放棄,被告所提異議不能成立。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以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負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評估費1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訴訟費用、評估費不應由被告負擔的辯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救費2000元,沒有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李XX支付保險賠償金38311.00元,并支付評估費1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33元,原告李XX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83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河南省魏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上訴請求:1、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38311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在2015年3月27日開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單方車損鑒定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指定上訴人于庭后七日內(nèi)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一審法院郵寄重新鑒定申請書。但一審法院未進行重新鑒定,判決上訴人按照被上訴人單方鑒定結論賠償38311元。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已經(jīng)向一審法院申請了重新鑒定,一審法院認為沒有收到重新鑒定申請書,視為上訴人放棄重新鑒定申請,與客觀事實不符。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對被上訴人的車物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鑒定后根據(jù)事實做出后依法判決。
被上訴人李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向魏都區(qū)法院郵寄送達的憑證及在網(wǎng)上查詢的魏都區(qū)法院以簽收的快遞查詢單一份。證明:其在一審法院要求的期間內(nèi),向魏都區(qū)法院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同時證明魏都區(qū)法院已簽收。
被上訴人的質(zhì)證意見是:該憑證只能證明上訴人向魏都區(qū)法院發(fā)過快遞,發(fā)的什么東西沒有標明,而且,上訴人涉及的案件很多,是不是本案的相關材料很難證明。
經(jīng)合議庭對該證據(jù)分析后認為:上訴人雖然提供了向一審法院發(fā)過郵寄快件,但不能證明是與本案有關的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jù)雙方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原審程序是否違反,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妥投。
經(jīng)審理查明,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已向一審法院郵寄送達了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主張,經(jīng)二審審查后認為,上訴人雖提交了郵寄證明和已妥投的證明,但因不能證明該郵寄快件是與本案有關的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喬琳
審 判 員 蔣曉靜
代理審判員 秦東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