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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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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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99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開發區。
代表人梁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施,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無業。
委托代理人竇洪杰,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董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濱港民初字第388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7日,原告為其實際使用的津B×××××號“粵?!迸浦行蛯m椬鳂I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賠償限額為50萬元。被保險人為原告。
保險期間內,2015年7月28日6時15分,原告駕駛該保險車輛行駛至濱海新區大港徐太公路17公里700米處與李偉賓駕駛的津R×××××號“奔馳”牌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隊太平村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受公安交管部門的委托,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對第三者車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該車鑒定損失價格為221858元(已扣除3000元配件殘值),原告為此賠付第三者車車損221858元、施救費1200元及拆解費22100元,共計賠付245158元。原告因向被告理賠未果,故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245158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第三者車施救費、拆解費的發票,第三者李偉賓的身份證復印件,原告向李偉賓轉賬221000元的農行銀行卡轉賬回單,李偉賓出具的情況說明,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本車機動車行駛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現原告所投保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中,因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賠付第三者損失合計245158元,被告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245158元。被告雖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人作出的車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有證據及理由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原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依法予以認定。被告辯稱拆解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該費用是被保險人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董XX保險金人民幣2451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89元,由被告負擔。
原審法院宣判后,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多扣減殘值1.7萬元。上訴理由是,被上訴人原審提出的鑒定報告中扣除殘值3000元,但該殘值扣除過少,應扣除殘值20000元。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作為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向上訴人投保,并繳納保費,上訴人出具保單,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出現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車輛損失,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車損鑒定中殘值扣除過低,因該鑒定報告是在處理保險事故過程中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作出的鑒定結論,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已經扣除的殘值過低,故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翟均勇
審 判 員 王業香
代理審判員 張 澤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毛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