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4)滬海法商初字第114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海事法院 2015-03-2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吳軍,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談杰,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杭舟,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PROFIXXXMMITXXXUXECRUISELIMITED),注冊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704號新時代工貿中心2703室(ROOXXX03,27/F.,NewTrendCentre,No.704PrinceEdwardRoad,SanPoKong,Kowloon,HongKong),主要營業地上海市黃浦區陸家浜路XXX號XXX樓。
法定代表人陳楓,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凱,男,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為與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峰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杭舟律師、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太平上海公司訴稱,2012年6月28日,被告潤峰公司為其所有的“OCXXXDREAM”輪向原告投保船舶險,約定保險費為268,800美元,分四期支付,被告在支付第一期80,640美元后,剩余保險費一直未予支付。據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費188,160美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
被告潤峰公司辯稱,因船舶船旗發生改變,保險合同已經解除。據此,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及本院認證如下:
1、船舶險投保單、塞拉利昂臨時注冊證書,用以證明被告為“OCXXXDREAM”輪投保船舶險的事實。
2、船舶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
被告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認可其證據效力和證明力。
被告舉證、原告質證及本院認證如下:
1、多哥臨時注冊證書、塞拉利昂永久注冊證書、多哥注冊證書,用以證明“OCXXXDREAM”輪的船旗國變更的過程。
2、連續概要記錄文件,用以證明“OCXXXDREAM”輪于2012年11月21日將船旗國變更為多哥。
原告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以多哥臨時注冊證書不發生船旗變更的效力,且被告未提前告知原告為由,對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可,因原告對兩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本院亦認可其證據效力,相關證明力按證據記載加以判斷。
3、船舶入級證書,用以證明多哥臨時注冊證書的有效性。
4、船舶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用以證明船期改變后,保險合同自動解除。
因被告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亦認可其證據效力。
綜合上述對原、被告證據的分析認定,結合庭審調查,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6月28日,被告潤峰公司為其所有的“OCXXXDREAM”輪向原告某保險公司進行投保,6月29日,原告向被告簽發保險單,根據保險單記載,投保船舶為“OCXXXDREAM”輪,船舶所有人為被告,船旗國為塞拉利昂,航行區域為泰國至柬埔寨及東南亞區域,保險類別為船舶保險全損險,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為12,000,000美元,船級社為歐氏船級社,保險費268,800美元,保險期限為2012年6月30日0時至2013年6月29日24時。保險費分四期支付,第一、二期為保險起期以后15天內、3個月內各支付30%,第三、四期為保險起期后6個月內、9個月內各支付20%,其中第一期保險費80,640美元,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船舶保險條款第六(二)項約定:當船舶的船級社變更、或船舶等級變動、注銷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權或船旗改變、或轉讓給新的管理部門、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購或被征用,除非事先書面征得保險人的同意,本保險自動解除。根據投保時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編號為SL-06-11-428-PROV的塞拉利昂臨時注冊證書記載,“OCXXXDREAM”輪的船籍港為塞拉利昂弗里敦,曾用名“FLXXXNCOⅠ”,之前的船旗國為圖瓦盧,證書于2011年8月23日在上海簽發,有效期截止2012年2月22日。2012年2月13日,塞拉利昂海事部門向“OCXXXDREAM”輪簽發編號為SL-06-11-428-PERM的永久注冊證書,船名、船籍港等記載與臨時注冊證書相同,簽發地為新加坡,有效期截止2016年8月22日。
根據原、被告共同確認的多哥共和國船舶注冊證書、船舶連續概要文件、入級證書等記載,2012年11月21日,多哥海事部門批準了“OCXXXDREAM”輪的注冊申請,簽發編號為TG/REG/139-38512/629的船舶臨時注冊證書,將船舶的船籍港變更為多哥共和國洛美,允許船舶懸掛多哥國旗,并從事國際航行。2012年12月5日,環宇船級社(UniversalMaritimeBureauCo.,Ltd)在泰國林查班港簽發兩份船舶入級證書,根據船舶入級證書(船體)記載,“OCXXXDREAM”輪懸掛多哥國旗,船籍港洛美,船舶設備及布置符合環宇船級社的規定要求,鑒定為H級別;根據船舶入級證書(船體)記載,“OCXXXDREAM”輪的主引擎和輔助發電機經檢驗符合環宇船級社的規定要求,鑒定為M級別。2013年3月12日,多哥海事部門簽發編號為TG/RR/139-38512/220的船舶永久注冊證書,內容與臨時注冊證書一致。同日,多哥海事船舶登記管理部門出具船舶連續概要記錄文件,按文件記載,“OCXXXDREAM”輪于2012年11月21日在多哥注冊,船籍港為洛美,船舶所有人為潤峰公司,船舶入級的船級社為環宇船級社。
本院認為,本案是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作為投保人,為其所有的“OCXXXDREAM”輪向原告進行投保,原告予以接受后簽發以被告為被保險人的船舶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訂立并生效。涉案保險標的“OCXXXDREAM”輪注冊于境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因原、被告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本案,本院確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審理本案的準據法。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保險合同是否已自動解除。
關于保險合同解除條件是否成就,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當船舶的船級社變更、或船舶等級變動、注銷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權或船旗改變、或轉讓給新的管理部門、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購或被征用,除非事先書面征得保險人的同意,本保險自動解除。原、被告的主要爭議在于對“除非事先書面征得保險人的同意”的理解,原告認為,事先同意指的是被告在船舶船級社或船旗發生變更之前,應事先通知保險人并征得保險人允許船級社或船旗進行變更的同意后,合同繼續生效,本案被告在變更前并未通知原告,所以合同解除條件未成就,被告仍應全額支付保險費;被告則認為,當船舶的船級社或船旗等發生變更時,保險合同自動解除,發生變更后,如被告書面征求原告繼續接受投保的意見并得到原告同意,那么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還是自船舶的船級社或船旗等發生變更時自動解除。本院認為,該條款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從該條款的通常理解來看,其訂立的目的在于,不同的船級社和國家對于船舶入級或注冊的條件不同,變更后的船級社或船旗國可能會降低船舶入級、注冊的規范或要求,導致船舶的適航技術狀態下降,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故約定在船舶的船級社或船旗等發生變更,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后,在保險人同意接受新的承保條件(保險人還可能就新的承保條件調整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自船舶船級社或船旗發生變更時即自動解除,故被告的解釋符合該條款的通常理解。另外,即使原告的解釋也被認為是符合通常理解的合理解釋,那么在對合同條款存在兩種解釋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本院仍應采納被告對該條款的理解,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即涉案保險合同自船舶船級社或船旗發生變更時即自動解除,從現有證據來看,2012年11月21日,“OCXXXDREAM”輪船籍港由塞拉利昂弗里敦變更為多哥洛美,船舶懸掛多哥國旗;2012年12月5日,船舶船級社由歐氏船級社變更為環宇船級社,其中船舶船旗變更發生在前,所以,涉案保險合同于2012年11月21日船舶船旗變更時解除。
關于保險費的計算,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限為2012年6月30日0時至2013年6月29日24時,共計365天,保險費為268,800美元,按天折算為736.44美元/天。涉案保險合同于2012年11月21日船舶船旗變更時解除,因原、被告雙方同意合同解除當天計入保險有效期間,并按半天計算,則保險合同實際有限期間自2012年6月30日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解除之日,共計144.50天,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被告應付保險費按736.44美元/天×144.50天計算,為106,415.34美元。被告已經支付80,640美元,尚欠25,775.34美元保險費未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被告潤峰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向保險人,即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現被告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保險有效期間的保險費,未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PROFIXXXMMITXXXUXECRUISELIMITED)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25,775.34美元。
如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PROFIXXXMMITXXXUXECRUISELIMITED)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3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2,752元,由被告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PROFIXXXMMITXXXUXECRUISELIMITED)負擔人民幣2,3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潤峰豪華郵輪有限公司(PROFIXXXMMITXXXUXECRUISELIMITED)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錢旭
代理審判員姜昀
代理審判員李海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顧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