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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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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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38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15-11-16
原告范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范永麗,女,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景奉濤,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
原告范XX訴被告、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鈺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永麗、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一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永麗、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一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18日,原告駕駛滬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掛滬F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在G2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上述車輛系原告所有,掛靠在上海茂忠物流有限公司。因上述車輛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原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80,850元(包括滬BXXXXX車輛損失71,500元、滬FXXXXX掛車輛損失8,200元、清障費750元、施救費400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后因當事人雙方就滬FXXXXX掛車輛損失達成一致,原告將訴請中滬FXXXXX掛車輛損失變更為5,500元,其余項目和金額不變。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民事判決書,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案外處理情況;
2、行駛證、原告駕駛證、身份證,證明原告具有駕駛資格;
3、損失確認書、修理費發票,維修材料清單,證明滬FXXXXX掛車輛修理費為8,200元;
4、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明案外人上海茂忠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保險合同關系;
5、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發生經過;
6、權益轉讓書,證明原告享有向被告主張的權利,實際車主為原告;
7、清排障服務告知書、發票,證明清障費及施救費發票;
8、修理費發票、維修結算清單、維修清單,證明滬BXXXXX車輛損失為71,5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變更訴請后各項損失的金額均無異議,但辯稱清障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不應理賠;原告車輛損失實際由兩次事故造成,第一次碰撞后前車逃逸,且原告車輛超載,根據保險條款應分別適用30%及10%的免賠率;原告提供的民事判決書確認免賠條款成立,故應在理賠時予以扣減。
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保險條款予以證明。
原告對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后表示:原告只收到過保單,故對證據的真實性不清楚;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被告應當全額賠付,之后再向逃逸方追償。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法庭出示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3日,案外人上海茂忠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牌照為滬B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照為滬FXXXXX掛的重型普通半掛車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單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簽章)。其中,滬BXXXXX車輛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滬FXXXXX掛車輛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案外人對滬BXXXXX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312,615元,不計免賠等;對滬FXXXXX掛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77,068元,不計免賠等。保險條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因碰撞致使保險車輛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但違規裝載并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2014年5月18日23時57分許,原告駕駛滬BXXXXX車輛(牽引滬FXXXXX掛半掛車,該車核載32,000KG,實載45,060KG)在G2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車頭碰撞前方大型貨運車輛。事故發生后,上述前方車輛逃離現場;保險車輛停留在客貨車道內,原告未按規定在車輛行駛方向的后方設置警告標志。次日0時2分許,案外人趙某某駕駛蘇BXXXXX車輛行駛至該處,車頭撞擊保險車輛尾部,造成案外人死亡、兩車及貨物損壞。經被告定損,滬BXXXXX車輛損失為71500元。為處理事故,原告支付滬BXXXXX車輛修理費71,500元、滬FXXXXX掛車輛修理費8,200元、清障費750元及施救費400元。審理中,原告與被告甲保險公司共同確認滬FXXXXX掛的車輛損失為5,500元。
另查明,滬BXXXXX及滬FXXXXX掛車輛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為上海茂忠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系本案原告,掛靠在該物流公司名下經營;系爭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上述物流公司,該物流公司授權原告向本案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無異議。
再查明,案外人趙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將原告及上海茂忠物流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錫法民初字第0000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該生效判決認定,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原告所駕車輛超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免賠10%,且提供了投保單等證據證明了該保險合同約定的成立,故該主張本院予以采納……”。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為證,并經庭審質證查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系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應予遵守。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相關免賠率是否可以適用。關于30%的免賠率是否可以適用,其一,滬BXXXXX及滬FXXXXX掛車輛損失系由兩次碰撞造成,第一次碰撞系原告駕駛車輛從后方撞擊前方車輛,從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因此不滿足保險條款中30%的絕對免賠率適用的條件;其二,第三者逃逸并非原告的過錯,投保人系針對保險車輛整體損失風險支付保費,若因為對方車輛逃逸導致原告只能獲得部分理賠,實際上排除了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故相關免賠率條款應屬無效。另外,超載免賠10%的保險條款經生效判決書認定成立,故被告有權在理賠時予以扣減。清障費系保險車輛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該費用不屬保險責任范圍,本院難以采納。綜上,被告應向原告賠付保險金共計70,335元((71,500元+5,500元+750元+400元)×90%)。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予缺席判決。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范XX保險金人民幣70,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53.75元,由原告承擔人民幣175元,兩被告承擔人民幣1,57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偉民
代理審判員陳鈺
人民陪審員沈知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蔣衛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