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6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潁州區。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X,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胡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女,土家族,農民,初中文化。住重慶市黔江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阮X甲,女,土家族,小學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阮正昌女兒。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阮X乙,男,土家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阮正昌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阮X,男,土家族,小學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阮正昌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阮X丙,男,土家族,小學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阮正昌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簡XX,女,土家族,農民,小學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阮正昌母親。
以上六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賀XX,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X、胡XX,被上訴人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賀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就其管轄地方區域內的窯廠雇員(37人,包括阮正昌)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地方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單一份,約定,投保人數為37人,保險期限自2013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為8000000元,每人死亡責任限額300000元。2013年8月30日阮正昌在潁東區棗莊鎮楊寨村楊寨輪窯廠水池內溺水死亡
另查明,阮正昌溺水池塘系窯廠取水所用池塘,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系阮正昌的法定繼承人。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人阮正昌在工作期間因溺水死亡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實,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其拒絕賠償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的其他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保險理賠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事故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非生產原因,不屬于安全生產責任險范疇;2、涉案保險為安全生產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而不屬于人身保險;3、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不屬于本案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范疇,不是本案適格主體。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承擔。
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共同答辯稱:1、死者阮正昌是在窯廠生產過程中并在該窯廠管理下的池塘取水溺亡,屬于保險責任;2、阮正昌是被保險人,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享有請求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狀。
二審審理中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向本院提交兩份證據,證據一、2015年10月9日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楊寨輪窯廠出具的證明。證明溺水池塘是窯廠取水所用,且為窯廠管理,阮正昌死亡屬于生產安全責任范圍;證據二、請求。證明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認為該保險金的請求權應為汪X等六人。
經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證據一不屬于新證據,且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二的合法性有異議,證據應雙簽名,不僅要加蓋公章還要有具辦人簽名。
對證據一本院認為,鑒于某保險公司并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且加蓋有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楊寨輪窯廠印章,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二本院認為,雖某保險公司對其合法性提出異議,但結合汪X等六人持有以被保險人為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投保單的事實,該證據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涉案保險合同是否為人身保險;2、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是否享有訴權及相應的保險利益;3、涉案事故是否屬于安全生產責任險范疇。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故涉案保險應為財產保險;關于第二個問題,雖然該保險單載明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投保單應當由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控制,本案中由保險標的之一的阮正昌的法定繼承人持有投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說明被保險人對該行為的默許或放任,且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人民政府出具書面說明該保險金請求權為汪X等六人。同時阮正昌所工作的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楊寨輪窯廠亦出具一份說明,從該說明內容看,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楊寨輪窯廠對該行為也是知曉的。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阮正昌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就其應取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故本案汪X、阮X甲、阮X乙、阮X、阮X丙、簡XX應享有訴權。關于第三個問題,依據保險條款約定所謂生產安全事故就是指在被保險人生產、儲存、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本案依據公安機關及阜陽市潁東區棗莊鎮楊寨輪窯廠的證明可以說明阮正昌的死亡是在其工作場所及生產時間中發生的,某保險公司雖上訴稱涉案事故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非生產原因,但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