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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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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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負責人:陸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XX,該公司法務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開發區。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蔣XX,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XX,被上訴人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為其皖KXXX76/皖KCA17(掛)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中皖KXXX76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243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50000元/座×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50000元/座×2座;皖KCA17(掛)車輛損失險責任限594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元。上述險種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4年6月15日3時40分許,陶某某駕駛皖KXXX76/皖KCA17(掛)車輛,沿寧洛高速公路洛陽方向行駛至K683+300M處時,因疲勞駕駛致使車輛撞到右側護欄后沖入溝內,造成陶某某和乘車人陶某某甲受傷,車輛和道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陶某某負全部責任、陶某某甲無事故責任。陶某某于事故發生當日入住汝州市骨傷科醫院住院治療18天,開支醫療費12454.58元,后轉入太和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5天,開支醫療費17816元。在太和縣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為促進患肢康復,由醫生建議,陶某某外購合肥瑞欣康復用品肩外展保護支具一副,價值1800元。陶某某甲于事故發生當日入住汝州市骨傷科醫院住院治療18天,開支醫療費3992.14元。2014年8月20日,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支付陶某某醫療費等損失60000元,支付陶某某甲醫療費等損失10000元,陶某某(陶某某與陶某某甲系父子關系)出具收條一份。皖KXXX76/皖KCA17(掛)經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評估,確定該車輛維修費為175620元,貶值損失為24920元。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并賠償平頂山市平臨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道路設施損失15490元,支付施救費18500元,車損評估費5000元。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提供交通費票據(含加油費)計款3029.99元,住宿費票據計款886元。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未果,遂訴至原審法院。原審訴訟中,甲保險公司要求對皖KXXX76/皖KCA17(掛)車輛損失重新評估,后放棄重新評估,并提供一份由乙保險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委托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KXXX76車輛損失的評估報告,確定該車輛損失為117560元。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對本起事故認定無異議,駕駛員陶某某和乘車人陶某某甲在事故中受傷住院治療是事實,按照相關規定及計算標準,陶某某的損失合計46759.03元。陶某某甲的損失合計8188.84元。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對其已予賠付。甲保險公司依約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內賠償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上述損失54947.87元。皖KXXX76/皖KCA17(掛)車輛損失經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車輛維修費175620元,貶值損失24920元,甲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又予以放棄后,提供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KXXX76車輛損失的評估報告,確定該車輛損失為117560元。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人張俊、徐燚接到原審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評估意見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評估人陳春光出庭作證并接受庭審發問和質證,其評估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甲保險公司雖然對該評估意見有異議,但其不能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對該評估意見予以采信。甲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損失175620元。因交通事故車輛受損所產生的貶值損失,依法不屬于賠償范圍,故對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相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賠償的道路設施損失15490元依約應由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支出的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18500元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對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提供的票號為16182881、16183110、04353280的住宿費發票計款556元,因其內容記載規范,符合實際情況,故予以認定,其他住宿費票據,沒有記載入住時間、付款方和收款方名稱,故不予采信。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有加油費、高速公路收費,因行程起止地點不明確,無法計算實際費用,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交通費應按2000元計算。該部分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損失272113.87元;二、駁回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77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5380元,由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負擔397元。
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違反法定鑒定程序,且依據不足,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應以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作為定案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甲保險公司少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并由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承擔本案上訴費用。
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辯稱: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依據的事實充分;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人經法院傳喚未予到庭,其評估報告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一、二兩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確定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委托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了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其鑒定人員并出庭接受質詢,符合法律規定。甲保險公司主張該意見書違反法定程序,依據不足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甲保險公司委托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因其鑒定人員經原審法院合法傳喚未予到庭,且未說明理由,原審法院對該評估報告未予采信,并以安徽正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確定涉案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