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XX訴王XX、周XX、某保險公司、甲、乙、安達市雙贏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大慶市宇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慶市達盛井下作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二審民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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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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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終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鄒XX,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化市。
負責人殷躍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秀梅,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男,漢族,無職業,漢族,無職業,住大慶市大同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達市雙贏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地綏化市。
法定代表人趙光海,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大慶市宇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紅崗區。
法定代表人馮永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福軍,男。
原審被告大慶市達盛井下作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3413號。
上訴人鄒XX與被上訴人王XX、周XX、某保險公司、甲、乙、安達市雙贏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大慶市宇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慶市達盛井下作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一審判決后,上訴人不服(2014)紅民初字第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畢。
原審查明,2013年7月15日7時30分左右,在大慶市紅崗區杏十一路4公里加200米處,被告周XX駕駛黑XX汽車與乙駕駛的黑EXXX21五十鈴轎貨車相撞,造成黑XX車駕駛人乙、車上人王廣成、原告王XX受傷。原告被送往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8007.73余元。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鄒XX系黑XX汽車的所有人,被告周XX系鄒XX雇傭的司機,該車掛靠在雙贏運輸名下,該車在太平洋財保投保交強險。被告甲系E39421轎貨車車主,該車駕駛人乙系其雇傭的員工。原告王XX主張其損失共計30580.73元,包括醫療費8007.73元、誤工費14000元、護理費3973元、交通費500元、伙食補助費2900元、傷殘鑒定費12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經原告申請,大慶市交警支隊委托黑龍江省眾維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王XX的受傷情況予以鑒定,2013年10月28日該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醫療終結期為4個月;護理時限為傷后一個月。
原審認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應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過錯責任,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周XX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乙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承擔30%的責任。雖然周XX、乙各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周XX、乙均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周XX受雇于鄒XX,且周XX駕駛的車輛掛靠在雙贏運輸名下,依據相關法律,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的合理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周XX的雇主鄒XX及掛靠單位被告雙贏運輸承擔70%的連帶責任,剩余30%由乙的雇主甲承擔。
原告的損失:醫療費,根據醫療費票據,王XX的醫療費用是8007.73元,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原告主張按月工資3500元計算,誤工時限為四個月。對于月工資3500元,因原告如果不受傷,會繼續工作,故誤工費按每月3500元計算,依據鑒定意見,醫療終結期四個月本院予以支持。故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根據鑒定,護理時限為傷后一個月,比照2014年服務行業賠償標準,護理費為3973元。交通費,因原告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9天,比照國家機關一般公務人員出差標準,本院對2900元予以保護。鑒定費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王XX的損失為醫療費8007.73元,誤工費14000元,護理費3973元,伙食補助費2900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30080.73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上損失有28880.73元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但因此次交通事故中有三人受傷,交強險應賠的28880.73元應按比例分攤,本案中,按比例分攤后太平洋財保賠付20400元,剩余9680.73元,其中70%即6776.51元由被告鄒XX和被告雙贏運輸承擔連帶責任。30%即2904.21元由被告甲承擔。被告甲答辯稱系下班時間乙私自開車回家,但未提供證據,故本院對甲此主張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204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被告鄒XX賠償原告王XX6776.51元,被告安達市雙贏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三、被告甲賠償原告王XX2904.21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四、被告大慶宇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XX、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五、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7元由被告鄒XX承擔404元,被告安達市雙贏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剩余173元由被告甲承擔。
上訴人鄒XX上訴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理由是:一、誤工費過高。因被上訴人王XX沒有正式工作且是農村戶口,所以誤工費應按照上年度黑龍江省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計算。二、本案被上訴人周XX和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周XX和乙是肇事車輛駕駛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分別承擔主、次責任,所以他們也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進行改判,并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責任限額內對被上訴人王XX承擔賠償責任,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王XX、周XX、某保險公司、乙、安達市雙贏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大慶市宇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大慶市達盛井下作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答辯稱,認可一審判決,對上訴內容不認可,同意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甲答辯稱,認可上訴人意見,同意發回重審。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案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周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乙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員無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周XX對涉案交通事故承擔70%責任,乙承擔30%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由于周XX及乙兩人駕車均屬于職務行為,故應由各自雇主對各自雇員造成損失承擔責任。關于上訴人主張誤工費過高問題,誤工費首先是按實際損失確定,由于被上訴人王XX已舉示其工作單位及收入證據,足以認定其相應的實際損失。周XX和乙由于是職務行為,在其雇主承擔相應責任后,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向雇員另行追償。交強險限額是固定的,由于共有三人受傷,故應在固定賠付限額內,平均分配。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鄒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海陸
審 判 員 于志友
代理審判員 傅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