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錦州市恒偉物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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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錦民終字第0136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古塔區。
負責人趙楓,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慶男,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錦州恒維物流公司,住所地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孫志超,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錦州恒維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慶男,被上訴人錦州恒維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志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錦州恒維物流公司一審訴稱,2014年3月12日13時,原告遼GXXX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XXX5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沿錦港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賀蘭山路交叉路口時與李少和駕駛的無牌號三輪機動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現場調查,并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但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告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貨物保險、國內運輸定額保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原告修復受損車輛及其他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89412元。對此經濟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李少和拒絕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亦不同意足額賠付原告。現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0條之規定要求被告履行保險合同賠付原告經濟損失289412元。其中包括:1、修車費用57386元;2、司法鑒定費3500元;3、施救費9000元;4、驗血費500元;5、損壞公路路產賠償10625元;6、營運損失193750元;7、貨物損失14651元。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一審辯稱,本案中原告的掛車分別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車輛損失保險、車上貨物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僅限于集裝箱箱體,保險限額是4萬元。關于原告所述國內運輸貨物定額保險我現在不清楚,對于原告的賠償明細的第1項和第3項,被告不予理賠,因為本案的交通事故沒有確定事故成因,沒有確定違法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車損險是不能賠付的,原告的證據也不充分無法證明實際的車輛損失;對于原告所述的司法鑒定及驗血費,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之內,是交警為了處理交通事故而收取;關于路政賠償,因為本案沒有確定責任,而且原告提供路政賠償款沒有證據已經向路政支付,所以不予賠付;關于營業損失,原告并沒有投保這樣的險種,所以保險公司不能理賠,因為保險公司有針對這樣的專門險種;關于貨物損失,第一是沒有投保,第二是理由不充分;因為本案未確定事故責任,所以不能依據保險法的第60條,無法行使追償權。綜上,請求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原告為其自有的遼GXXX00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約定保險金額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保險金額224730元)附加不計免賠,同日原告為其自有的遼GXXX5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保險金額87930元)、車上貨物保險(保險金額約定4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約定保險金額10萬元),合同約定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
2014年3月12日13時,原告遼GXXX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XXX5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沿錦港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賀蘭山路交叉路口時,與沿賀蘭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錦港大街交叉口向左轉彎的李少和駕駛的無牌號三輪機動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嚴重損壞,路面損壞,司機谷學來受傷、李少和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遼GXXX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XXX5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事故發生后,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谷學來忽視安全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超載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在此事故中存在違法行為,李少和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且轉彎時未靠近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在此事故中存在違法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雙方車輛在行經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是否存在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致使事故無法查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出具此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經被告定損確認車輛損失為57386元,在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強盛汽車修配廠修理62天,該廠于2014年8月4日為原告出具了金額為57386元的修理費收據。原告車輛于2013年5月21日與錦州智通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了運輸協議,約定錦州智通物流有限公司租用原告車輛短途運輸,每趟2600元,錦州智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原告車輛月平均收入為35000元。事故發生時由于原告車輛側翻車上運輸的糧食散落,糧食損失14651元;發生施救費9000元;驗血費500元,司法鑒定費3500元;錦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局太和分局出具“損壞路政路產收取賠(補)償明細”,合計賠(補)償費10625元。但原告現未提供已支付賠償費證明。
一審認為,原告錦州恒維物流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故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告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原告的修車費用是經被告核對確認,且原告已提供修車發票證明,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車上貨物損失,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貨物損失價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車輛的營運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為財產損失,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免責條款也未將該項損失羅列其中,因此,原告的該項損失屬財產損失,被告應予賠償。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每日營運收入,但根據其提供的錦州智通物流有限公司運輸臺賬,應按每月營運24天計算至2014年5月28日為合理停運時間;原告要求的施救費、鑒定費、驗血費,屬合理必要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損壞路政路產損失,因未提供實際支付的憑證,無法證明已實際支付,故本院無法支持。關于被告提出的本案的交通事故沒有確定事故成因,沒有確定違法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車損險不能賠付的抗辯理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是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條件,并未約定沒有確定事故成因、責任比例可以免除保險人責任,且未能確定事故成因、責任比例非原告原因,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原告錦州恒維物流公司保險賠償金128719元(詳見附后清單);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險項下賠償原告錦州恒維物流公司保險賠償金14651元;三、駁回原告錦州恒維物流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4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794元,由原告錦州恒維物流公司負擔2847元。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并改判。二、被上訴人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原審認定修車費57386元由上訴人在車損險中賠付錯誤。具體理由是:因本案交通事故未確定事故成因,未確定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即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而車損險是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鑒于本案無法確定被上訴人的責任,故上訴人不應賠付被上訴人修車費。而且被上訴人未提供修車明細,是否發生了修車損失無從考證。2、司法鑒定費3500元及驗血費500元不應由上訴人在車損險中賠付。上述兩筆費用是交警為了處理交通事故和劃分責任而發生和收取的,此費用不是和車輛具有直接關系。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車輛損失險的賠付范圍均是和車輛有直接關系的費用,一是修車費,二是施救費,除此之外車輛損失險中均不能賠付。3、停運損失58333元不應由上訴人在車損險中賠付。首先、被上訴人未提供道路運輸許可證等證據證明其車輛屬于法律所規定的“合法”的營運車輛。其次、被上訴人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月收入為35000元及停運時間為50天。因運輸成本不僅僅包括油費及高速費,還有車輛維修等其他費用,所以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月收入為35000元證據不足。關于停運時間,被上訴人只提供了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強盛汽車修配廠的證明,證據同樣不充分。因為該證據形式不合法,同時該證據沒有其他修車明細等證據相互佐證,無法證明其修車時間為合理和必要修車時間。第三、該停運損失,雖然法律將其規定為屬財產損失,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范圍,但本案因屬于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投保的車損險并不包括停運損失,故原審法院將其列在車損險中判決上訴人賠付是錯誤的。4、原審判決糧食損失14651元由上訴人在國內公路運輸定期定額險項下賠付是錯誤的。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玉米損失為14651元,故上訴人不應賠償其損失。綜上,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錦州恒維物流公司答辯稱,被上訴人交納了足額的保險費,三者,車損,定額險,不計免賠,保險上的非常充足,應該賠償。營運證已經提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雙方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被上訴人的被保險車輛遼GXXX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XXX5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保險期內與他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的合理財產損失上訴人應予賠償。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修車費是否應予賠償問題。
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的賠償是以約定事件發生產生損失為依據,不以侵權責任是否劃分為前提。被上訴人的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受損,經上訴人核定了修理的項目和數額后進行了修理,此項修車費是實際發生且未超出上訴人核定的數額,被上訴人主張此損失符合合同約定,上訴人以侵權責任沒有劃分及未提供修車明細為由不予賠償,明顯違背合同約定及本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驗血費是否應予賠償問題。
本案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為查清責任而產生的鑒定費、驗血費屬于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為合理損失,上訴人應予以賠償。
關于貨物損失應否賠償問題。
被上訴人針對裝載于運輸車輛上的貨物在上訴人處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約定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發生碰撞、爆炸等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一審判決車上貨物糧食的損失在該保險項下予以賠償正確,被上訴人提交了該貨物出庫數量單、價格單、事故后入庫數量單,已經形成了貨物損失的完整鏈條,一審確定貨物損失的價值正確,上訴人該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亦違背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停運損失應否賠償問題。
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遼GXXX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XXX5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均有道路運輸證,為合法營運車輛,該車在事故中受損修理,修理期間無法營運不能產生利益是不爭的事實,該部分損失系財產損失,為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產生的財產損失之一,依雙方合同約定應予賠償。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交的錦州智通公司的運輸協議、運輸臺賬、運費證明、修理廠的證明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月純收益及事故車輛停運修理時間,一審法院確定該項賠償的證據充分,上訴人該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41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會杰
審 判 員 邸新立
代理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