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穆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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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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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34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俊斌,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穆X,男。
委托代理人安竑,山西冠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穆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苗建萍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海霞、被上訴人穆X的委托代理人安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穆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2月7日6時00分,原告駕駛的晉B*****晉BT***掛重型貨車沿1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王燕偉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致使雙方車輛受損,構成交通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現(xiàn)原告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22118元、評估費1000元、停車費60元、清障費1040元、施救費13000元,共計13721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166500元,掛車限額855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16日0時至2015年3月15日24時止。原告車損的評估金額超出車輛實際價值,當庭申請重新鑒定。被告同意按本公司估損6-7萬元進行賠付。施救費同意賠付5000元,不承擔停車費評估費、訴訟費。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晉B*****晉BT***掛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限額12.2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16.65萬元、掛車限額8.55萬元)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3月16日0時起至2015年3月15日24時止。原告穆X系該起事故的被保險人。2015年2月7日6時00分,原告穆X駕駛的晉B*****晉BT***掛重型貨車沿1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處理情況不當,與王燕偉駕駛的晉B*****晉BK***掛重型貨車追尾相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燕偉無責任。原告事故損失費用為:本車車損122118元、評估費1000元、施救費13000元、清障費1040元,以上共計137158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駕駛的晉B*****晉BT***掛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雙方具有保險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137158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穆X137158元。如果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44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中由上訴人多承擔的損失共計56739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理由是:一、被上訴人的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3月,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使用47個月,按每月1.1%的折舊率計算,實際價值為80419元。保險條款規(guī)定車輛在理賠時不應超出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價值,故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當按照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付。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的車輛沒有到上訴人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上訴人無法對其定損,且被上訴人的車輛是否維修及維修明細、費用被上訴人也沒有向答辯人提供,上訴人對其估損價值只有6-7萬左右,與被上訴人主張的差距較大,上訴人也在一審過程中提出重新鑒定,現(xiàn)仍申請法院對其重新鑒定。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jīng)明確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故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費。
被上訴人穆X服從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上訴人所依據(jù)的1.1%的折舊率沒有依據(jù),且與被上訴人所投保的保值不一致,訴訟費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上訴人承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除上訴人對車損數(shù)額持有異議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險,上訴人派員查勘現(xiàn)場,但未出具書面定損結論。
關于車損數(shù)額一節(jié)。上訴人認為投保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偏高,依據(jù)每月1.1%折舊率,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0419元,被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就其主張的車輛價值及計算依據(jù),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主車166500元,上訴人以此作為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承擔與該金額相應的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險,上訴人查勘后卻未及時定損,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車損情況進行評估并無不妥,該評估意見的內(nèi)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評估的車損數(shù)額亦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上訴人既不能提供書面定損資料及依據(jù),亦未提供證實評估程序違法、評估依據(jù)不足、結論不當?shù)茸阋苑穸ㄔu估結論的相應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對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采信該評估意見確認車損數(shù)額為122118元正確。對上訴人關于車損數(shù)額偏高并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上訴人所持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上訴人應在相應的保險險種及限額內(nèi)予以理賠。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苗建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魏捍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