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茶陵縣農業局、顏XX、劉春娜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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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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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65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茶陵縣人民法院 2015-10-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區。
負責人高中孝,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南欣,湖南中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縣農業局,住所地:茶陵縣。
法定代表人譚文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顏XX,男,漢族,茶陵縣人,住茶陵縣。
被告劉春娜,女,漢族,茶陵縣人,住茶陵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與被告茶陵縣農業局、被告顏XX、被告劉春娜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譚震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南欣、被告茶陵縣農業局委托代理人廖香明、被告顏XX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伍佳未到庭,被告劉春娜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9月6日,被告顏XX無證駕駛湘BXXX00摩托車與鄧云山駕駛無牌摩托車搭乘劉迪姑相撞,造成劉迪姑死亡。交警隊認定鄧云山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顏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湘BXXX00號摩托車登記車主為茶陵縣農業局,在原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原告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實際賠償劉迪姑家屬110000元。顏XX與劉春娜系夫妻關系。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起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10000元,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被告系無證駕駛;
2、(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01號《民事判決書》1份,證明判定由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10000元;
3、原告公司轉賬付款憑證1份,證明判決已生效并履行。
被告茶陵縣農業局辯稱:農業局沒有將本案所涉車輛借給顏XX,農業局不知情,農業局沒有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
被告茶陵縣農業局未提交證據。
被告顏XX辯稱沒什么意見。
被告顏XX未提交證據。
被告劉春娜未到庭、未答辯、未提交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兩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顏XX趁其叔叔顏建平不在且有其房間鑰匙,從房間拿了摩托車鑰匙駕駛湘BXXX00摩托車與鄧云山駕駛無牌摩托車搭乘劉迪姑相撞,造成劉迪姑死亡。被告顏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湘BXXX00號摩托車登記車主為茶陵縣農業局,在原告處購買了交強險。2015年7月6日,本院判決原告賠償劉迪姑家屬110000元,原告已經按照本院判決向劉迪姑家屬履行了義務。被告顏XX與被告劉春娜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被告顏XX、被告劉春娜、被告茶陵縣農業局追償。本案中被告顏XX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劉迪姑家屬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被告茶陵縣農業局對其車輛未盡到管理義務,造成摩托車被顏XX使用,被告茶陵縣農業局應承擔30%責任,原告保險公司認為被告茶陵縣農業局與被告顏XX、劉春娜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被告顏XX和被告劉春娜系夫妻關系,共同承擔70%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茶陵縣農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33000元;
被告顏XX、被告劉春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77000元;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顏XX、被告劉春娜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現金繳納的,直接向農行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繳納;匯款或轉帳的,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單位:代收法院訴訟費財政專戶,帳號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審判員譚震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譚高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