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甲訴劉某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書谷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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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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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3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衡南縣人民法院 2015-12-30
原告劉先蘭,女,漢族,衡南縣人,小學文化,經商。
委托代理人譚運龍,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文聞,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薇,女,漢族,祁東縣人,高中文化,無業。
委托代理人曾偉,湖南湘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丹丹,湖南湘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16、17、27、28樓。
法定代表人吳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劍波,男,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劉先蘭訴被告劉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下稱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劉祖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李佳洪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劉先蘭及其委托代理人譚運龍、文聞,被告劉薇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偉、譚丹丹,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劍波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先蘭訴稱:2015年6月12日上午,被告劉薇駕駛粵FXXX53小型轎車,由祁東往衡陽市方向行駛,車輛行至G322線11KM+300M地段時,因搶道將原告撞倒在地,致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接受治療。2015年6月22日,衡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南公交認字(2015)第0016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薇對該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家人陪護下在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接受了兩次手術,并于2015年7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時,醫生建議加強休息,三個月內禁止過度負重,并定期接受后續治療。后經民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原告系雙十級傷殘,且仍需后續治療。原告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劉薇負全部責任,故被告劉薇應對原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車輛保險期為2015年4月22日到2016年4月21日,故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進行賠償。二被告已經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除去前述醫療費用外,二被告還應賠償原告因傷損失的各項費用共計123051.9元,故原告劉先蘭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123051.9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劉先蘭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1、衡陽市民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以證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用。
證據2、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病人診斷書。以證明原告就診情況及出院后需休養3個月。
證據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證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劉薇承擔全部責任。
證據4、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原告居住情況。
證據5、房產證復印件。以證明原告居住情況。
證據6、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以證明被告劉薇駕駛事故車輛發生本次交通事故。
證據7、證明。以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
證據8、發票。以證明交通費、鑒定費、醫療費用情況。
證據9、證明。以證明原告女兒肖佳請假照顧原告的事實。
證據10、保險公司身份資料、保單。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主體資格及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
被告劉薇口頭辯稱:原告所訴的案件基本事實是真實的,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劉薇已經支付了39484.5元醫療費,并向交警隊繳納5000元事故保證金,原告的賠償項目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并且有合法票據的被告劉薇均予以認可,事故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為支持其抗辯主張,被告劉薇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1、票據。以證明被告劉薇墊付醫療費情況,
證據2、收據。以證明被告劉薇交納事故保證金情況。
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辯稱:對于原告劉先蘭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愿意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一時無法對原告劉先蘭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判斷,請求法庭給予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時間。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要求扣除其所承擔醫藥費的15%作為非醫保用藥部分,若無法就核減比例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要求對非醫保部分進行鑒定;原告劉先蘭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超出衡南縣當地實際消費和生活水平;原告劉先蘭主張的后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應待實際后續治療費發生后據實主張該費用;原告劉先蘭主張的營養費計算時間過長、標準過高,請法院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和傷者傷情酌減;原告劉先蘭應提供其工作性質和實際收入的證據以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標準,原告劉先蘭計算的取內固定期間90天的誤工費因原告劉先蘭已經被定殘,故不能再計算誤工費;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計算標準、護理時間均有異議;原告劉先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產生了交通費用,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不予認可;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認為原告劉先蘭主張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明顯超出合理標準;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已經墊付的10000元醫療費應當扣除。
為支持其抗辯主張,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1、保險條款。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在基本醫保范圍內賠付。
證據2、墊付憑證。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已經墊付10000元醫療費。
經舉證、質證,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1、2、3、4、5、6、7、8、9、10,經被告劉薇及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當庭質證,被告劉薇對原告劉先蘭提供的全部證據均無異議,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對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2、3、4、5、6、8、10沒有異議,故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2、3、4、5、6、8、10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1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聯,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未在規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序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供相應證據推翻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1,故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1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7中的證明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原告劉先蘭夫婦在城鎮居住、生活并以經營水產等產品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事實,故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7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9,能夠證明原告劉先蘭女兒肖佳請假事宜,且能夠與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8中的票據相互印證,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故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9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劉薇提供的證據1經原告劉先蘭和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劉薇提供的證據2經原告劉先蘭及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質證均表示不知情,因該份證據形式不合法,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提供的證據1、2,經原告劉先蘭及被告劉薇質證,原告劉先蘭對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提供的證據1持有異議,對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提供的證據2沒有異議,被告劉薇對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提供的證據1、2均沒有異議,故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提供的證據2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提供的證據1系其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格式條款,故對其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9時40分左右,被告劉薇駕駛粵FXXX53小型轎車在衡南縣三塘鎮G322線11KM+300M地段,因占道超車未能及時將車駛回本車車道,將正在人行橫道上橫過馬路的原告劉先蘭撞傷倒地,造成原告劉先蘭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衡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南公交認字(2015)第0016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先蘭不負此次事故責任。原告劉先蘭傷后被送往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就診治療,住院40天,共花費醫療費39642.15元,其中被告劉薇墊付29484.5元,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墊付10000元。在原告劉先蘭因本次事故受傷治療期間,原告劉先蘭及其家屬為處理本次事故及治療事宜,共產生交通費364元。經衡陽市民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劉先蘭符合兩個X(10)級傷殘,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誤工費計算至評殘前一天,給予7000元后期復查及手術費取內固定,花費鑒定費630元。另查明,粵FXXX53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劉薇,被告劉薇為該車向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時間均自2015年4月22日零時起至2016年4月21日二十四時止。原告劉先蘭夫婦在衡南縣三塘鎮從事水產等產品經營,并在衡南縣三塘鎮先后購買住房兩套(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南房權證三塘字第00020616號、南房權證字第18029218號)。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本院作如下認定:
1、本案責任主體問題。
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先蘭無責任,故被告劉薇應為本案責任主體。由于被告劉薇為粵FXXX53小型轎車向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故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應當在各險種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2、原告劉先蘭的損失范圍及計算標準。
經鑒定,原告劉先蘭符合兩個X(10)級傷殘,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誤工費計算至評殘前一天,給予7000元后期復查及手術費取內固定,故原告劉先蘭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項目應當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劉先蘭的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故原告劉先蘭主張的營養費項目應當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在城鎮居住、生活,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城鎮,故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城鎮人員標準計算;由于原告劉先蘭構成雙十級傷殘,且原告劉先蘭因此次交通事故精神確有影響,故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項目應當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劉先蘭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故其護理費應當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由于原告劉先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從事水產等產品經營,故其誤工費應當按照“批發和零售業”標準計算,故原告劉先蘭的損失范圍如下:①醫療費39642.15元;②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30元/天×40天);③后期治療費7000元;④營養費本院酌定1000元;⑤交通費364元;⑥殘疾賠償金58454元(26570元/年×20年×11%)⑦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6000元;⑧誤工費16122元(45265元/年÷365天×130天);⑨護理費4441元(40520元/年÷365天×40天);⑩鑒定費630元,合計134853.15元。
依據上述事實,本院認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原告劉先蘭醫療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金費用85381元,合計95381元。原告劉先蘭的損失數額除去交強險賠償數額后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原告劉先蘭38842.15元。被告劉薇及被告平安財保廣東公司已經墊付的費用,應予以抵扣、退還。本案鑒定費630元及受理費,應當由被告劉薇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先蘭95381元,除去已經支付的10000元,還應支付85381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原告劉先蘭38842.15元(其中支付給原告劉先蘭9357.65元,支付給被告劉薇29484.5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
三、由被告劉薇負擔本案鑒定費630元;
四、駁回原告劉先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62元,減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劉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祖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李佳洪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