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劉幫賓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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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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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37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 2015-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川區,組織機構代碼90870211-7。
負責人肖仕奇,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寧,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告楊XX,男,漢族,住重慶市南川區。
委托代理人羅小琴,重慶市南川區南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幫賓(曾用名劉強),男,漢族,住重慶市南川區。
被告劉益宏,男,漢族,住重慶市南川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楊XX、劉幫賓、劉益宏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寶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寧、被告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羅小琴、被告劉幫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益宏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25日14時50分,被告楊XX駕駛渝GXXX83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南平往南川城區方向行駛至303省道原南川老嘉南水泥廠路段時,將公路旁行走的唐國松撞傷,唐國松受傷后被送至重慶市南川區人民醫院住院28天后出院。被告楊XX無證駕駛,肇事車輛系金曉龍所有,投保于某保險公司。該起事故經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X負全部責任,唐國松無責任。后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280號判決,判決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墊付80942.2元,現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墊付義務?,F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墊付之賠償款。
被告楊XX辯稱:1、被告楊XX已經墊付了12000元,扣除判決書應該支付的費用后,需要在本案中扣除多墊付的費用;2、楊XX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租車公司應該承擔責任;3、楊XX家庭困難,無法承擔該筆費用;4、原告起訴的金額有異議。
被告劉幫賓辯稱:我只支付保險公司起訴的10%。
被告劉益宏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14時50分,被告楊XX駕駛渝GXXX83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南平往南川城區方向行駛至303省道原南川老嘉南水泥廠路段時,將公路旁行走的唐國松撞傷,唐國松受傷后被送至重慶市南川區人民醫院住院28天后出院。被告楊XX無證駕駛,肇事車輛系金曉龍所有,投保于原告某保險公司。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依法作出(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280號判決,判令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唐國松80942.2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楊XX賠償7337.09元,被告劉幫賓、劉益宏各自賠償917.14元,該判決已生效。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280號判決、交強賠款計算書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核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280號判決現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依據判決內容,原告某保險公司需向唐國松支付賠償款80942.2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已享有追償權。現原告向三被告主張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由被告楊XX、劉幫賓、劉益宏應根據自身的責任大小承擔償還義務,對原告墊付的80942.2元,由被告楊XX承擔80%,被告劉幫賓、劉益宏各自承擔10%。關于被告楊XX辯稱其已經向唐國松墊付了12000元的賠償費用,被告楊XX實際需支付7337.09元,多支付了4662.91元,應當在本案中扣除。本院審理查明,被告楊XX墊付12000元的對象系唐國松,非本案原告,關于多墊付的賠償費用與本案無利害關系,因此關于被告楊XX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扣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某保險公司因交通事故為傷者唐國松墊付的賠償款80942.2元,由被告楊XX向原告支付64753.76元,由被告劉幫賓、劉益宏各自向原告支付8094.22元。前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0元,由被告楊XX負擔728元,被告劉幫賓、劉益宏各自負擔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20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楊寶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