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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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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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50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2015-12-22
原告張X,男。
委托代理人吳婭,貴州圣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宏霞,貴州圣倫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三橋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地址在貴陽市。
負責人毛希亞,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根,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訴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代理人吳婭、李宏霞,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2014年12月18日原告為其自有的貴A1xxxx號貨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3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等險種以及不計免賠率。2015年5月15日,羅某某駕駛貴A1xxxx號車,在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段與同方向貴Axxxxx、貴HNxxxx號靜止車連環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經評估,三車損失為貴A1xxxx號車7360元、貴Axxxxx號車8422元、貴HNxxxx號車20857元,三車評估費各為2000元。貴HNxxxx號車產生施救費700元。原告訴請法院: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損失:貴A1xxxx號車修理費7360元、貴Axxxxx號車修理費8422元、貴HNxxxx號車修理費20857元、貴HNxxxx號車施救費700元、三車評估費每車2000元,合計4333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對貴A1xxxx號車、貴Axxxxx號車進行了定損。原告對于三車的評估并未通知被告,被告對實際評估的損失真實性無法確認,所以對于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不予認可。對于施救費700元,因沒有看到車子需要施救的證據,故不予認可。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已承擔另外兩個車子的相應損失,故沒有代兩個車的所有人訴請的權利。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為其所有的貴A1xxxx號貨車在被告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5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32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均為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原告按約交納了保險費用。
2015年5月15日23時,羅某某駕駛貴A1xxxx號車,在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段與同方向貴Axxxxx、貴HNxxxx號靜止車連環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同日,修文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6月,原告方委托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對三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該鑒定所出具《價格鑒定報告》,結論為三車損失分別為貴A1xxxx號車7360元、貴Axxxxx號車8422元、貴HNxxxx號車20857元。三車評估費各為2000元。另,貴HNxxxx號車產生施救費700元。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評估費發票,用以證明三輛車的上述維修費、施救費、評估費均系其墊付。
被告對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價格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但未舉證明,也未申請重新評估。現原告起訴來院,訴請如前。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以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為證,經開庭質證,可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為貴A1xxxx號車在被告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有效合同。羅某某駕駛貴A1xxxx號車,與貴Axxxxx、貴HNxxxx號車連環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羅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予以確認。經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評估,三車損失分別為貴A1xxxx號車7360元、貴Axxxxx號車8422元、貴HNxxxx號車20857元。評估報告是評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持有三車維修費發票、評估費發票,證明其已墊付了該費用。貴A1xxxx號車維修費、評估費未超出原告所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貴Axxxxx號車、貴HNxxxx號車兩車維修費、評估費以及貴HNxxxx號車的施救費之和未超出原告所投保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因而上述費用均應由被告予以賠付。訴訟中,被告對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價格鑒定報告》不予認可,但未舉證明,也未申請重新評估,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條、第1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三橋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三輛車維修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人民幣43339元。
案件受理費883元,減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三橋支公司承擔(原告張X已預交,被告應于履行判決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決生效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田彩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申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