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查文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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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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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9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德化縣人民法院 2016-01-27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負責人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玉麗,福建致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查文彬,男,漢族,德化縣人。
與被告查文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施小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玉麗、被告查文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被告查文彬將其所有的閩05/50600號大中型拖拉機向原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2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12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止。2013年8月28日19時50分許,張麗皇駕駛無牌助力車后座載陳柳枝從雷峰往德化城關方向行駛,碰撞到在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告查文彬持H證駕駛的與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閩05/50600號大中型拖拉機,造成張麗皇、陳柳枝受傷,助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德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查文彬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后,張麗皇、陳柳枝主張的損失,由德化縣人民法院判決并作出(2014)德民初字第2707號判決書,原告已按判決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墊付給張麗皇、陳柳枝交強險賠償款人民幣共計12萬元。訴爭事故,被告查文彬持H證駕駛與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閩05/50600號大中型拖拉機,屬于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對原告墊付的交強險賠償款承擔清償責任。現請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墊付的交強險賠償款人民幣12萬元,并支付自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之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款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查文彬辯稱,答辯人已投保十來年了,并且持有農機證,可以開拖拉機;原告要求的賠償款過高,答辯人沒有能力償還。
經審理查明,被告查文彬將其所有的閩05/50600號大中型拖拉機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2日0時起至2014年4月11日24時止。2013年8月28日19時50分許,案外人張麗皇駕駛無牌助力車后載案外人陳柳枝從雷峰往德化城關方向行駛,行至206線206km+815m處,碰撞到在前方同向行駛由被告查文彬(持H證)駕駛的閩05/50600號大中型拖拉機,造成張麗皇、陳柳枝受傷及助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24日,德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德公交認字(2013)第514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麗皇負本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查文彬負本事故次要責任、陳柳枝不負本事故責任。2014年10月29日,張麗皇、陳柳枝向德化法院提起訴訟,德化法院認定:被告查文彬持H證駕駛與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大中型拖拉機,屬無證駕駛。2015年2月26日,德化法院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案外人張麗皇、陳柳枝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120000元。2015年3月25日,原告支付了上述賠償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出險車輛信息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4)德民初字第2707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德化法院執行款物支付憑證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為據。
本院認為,被告查文彬將其所有的閩05/50600號大中型拖拉機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查文彬持H證駕駛與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大中型拖拉機,屬無證駕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的賠償款,有權向被告查文彬追償。現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原告墊付的交強險賠償款12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支付墊付的賠償款后即開始產生利息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查文彬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代墊的賠償款人民幣1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查文彬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施小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鄭岐松
附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