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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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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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烏民初字第60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6-03-22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委托代理人:于XX,北京大成(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克拉瑪依西路712號辦公大樓一、二層。
負責人:桑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XX,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文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5年8月原告李XX為其所有的新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保險限額為5904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2015年10月7日,原告駕駛新Axxxxx號車行駛至河灘路輔道天山花園時與車號為新Axxxxx號車相撞,致車輛損失,原告全責。后該事故車輛經查勘,定損車輛損失金額為39918.07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賠,被告認為本次事故不屬于賠償范圍,拒絕賠償。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39918.07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新Axxxxx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此次事故發生時,原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屬于商業險的拒賠范圍,我公司已依據法律的規定向原告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將拒賠理由告知了原告,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原告李XX通過電話投保的方式為其所有的新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中包括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保險限額為5904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4日0時起至2016年9月3日24時止。
2015年10月7日10時許,原告李XX駕駛新Axxxxx號車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天山花園路段后倒停車時,撞擊到后方行駛的新Axxxxx號車,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報案,被告派員到現場查勘,原告李XX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09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對新Axxxxx號車的車輛損失定損為38489.07元。后原告支付新Axxxxx號車維修費38489.07元,新Axxxxx號車維修費1429元。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原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為由,拒絕賠償?,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39918.07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庭審中,原告向法庭出示李XX更換的新駕駛證有效期為2015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
本院認為,原告李XX為新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雙方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第四條第(二)項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原告的駕駛證經公安機關審驗許可,其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15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公安機關認可駕駛證持有人李XX在2015年10月7日10時許事故發生時是持有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車輛,故被告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未成就,據此,被告要求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X保險金38489.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97.96元,減半收取398.98元,原告李XX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蔡文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朱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