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白X甲、白X乙、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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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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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2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2-29
原告李XX,女,漢族,無職業,現住望奎縣。
原告白X甲,男,漢族,無職業,現住望奎縣。
原告白X乙,男,漢族,無職業,現住望奎縣。
原告王XX,女,漢族,無職業,現住望奎縣。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恩利,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娜,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XX、白X甲、白X乙、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恩利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白X甲、白X乙、王XX訴稱,原告李XX與白雪峰系夫妻關系。2015年8月6日23時許,隋建波無證駕駛懸掛黑EXXX99號轎車沿綏源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開發區新建大莊園東門門前處,發現前方發生交通事故,向左側躲避時與路中間隔離水泥礅相撞,后闖入事故現場,將事故現場內的行人白雪峰撞倒,后又與同向前方發生交通事故白雪峰駕駛的黑MXXX02/黑MXXX3掛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白雪峰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肇供交認字(2015)第15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隋建波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白雪峰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黑MXXX02/黑MXXX3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四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未賠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0,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該起事故所產生的三者車輛、路政及人員損失部分,被告同意在按交強險理賠范圍內進行賠付,對原告要求其賠償白雪峰的各項損失不認可,因交通事故發生時白雪峰系本車司機,屬車上人員,不是保險車輛的第三者,依照保險條款約定,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李XX、白X甲、白X乙、王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
1、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肇公交認字(2015)第15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2015年8月6日23時許,隋建波無證駕駛懸掛黑EXXX99號轎車沿綏源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開發區新建大莊園東門門前處,發現前方發生交通事故,向左側躲避時與路中間隔離水泥礅相撞,后闖入事故現場,將事故現場內的行人白雪峰撞倒,后又與同向前方發生交通事故白雪峰駕駛的黑MXXX02/黑MXXX3掛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白雪峰當場死亡,肇事時懸掛黑EXXX99號駕駛員隋建波、乘車人王超、張博、姜旭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認定隋建波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白雪峰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王超、張博、姜旭無責任。證實隋建波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白雪峰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白雪峰當時處于車下人員。
2、尸體檢驗鑒定書一份,證實2015年8月6日,白雪峰因交通事故受外力作用胸、腹部致閉合性多發性肋骨骨折,脾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3、尸體火化費、寄存費票據、戶口銷戶證明各一份,證實白雪峰尸體已火化,戶口已注銷。
4、房屋租賃合同、介紹信各一份,證實自2013年起原告與白雪峰一直在望奎縣花園小區居住,收入來源于城鎮。
5、公安機關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系白雪峰的妻子,白X甲系白雪峰兒子,白X乙系白雪峰父親,王XX系白雪峰母親,證實四原告與白雪峰的身份關系。
6、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一份,證實白雪峰所有的黑MXXX02/黑MM153號車輛在被告投保交強險。證明原、被告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
7、掛靠證明一份,證實2016年1月19日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出具證明,白雪峰于2011年9月25日將其所有的黑MA3102/黑MM153掛車輛掛靠在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
8、駕駛證、行駛證各一份,證實投保車輛和駕駛人具備相應資質。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尸體火化費、寄存費票據、戶口銷戶證明、房屋租賃合同、介紹信、公安機關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掛靠證明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肇供認字(2015)第15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稱因標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白雪峰作為駕駛員下車檢查車輛,被第三者車輛撞傷致死,與標的車無關。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尸體火化費、寄存費票據、戶口銷戶證明、房屋租賃合同、介紹信、公安機關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掛靠證明,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肇供認字(2015)第15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李XX系白雪峰妻子,原告白X甲系白雪峰長子,原告白X乙、王XX系白雪峰父母。2011年9月25日白雪峰將其所有的車牌號黑MXXX02/黑MXXX3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綏化市順吉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2014年7月14日原告為黑MXXX02/黑MXXX3掛在被告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7日零時至2015年9月6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8月6日23時許,隋建波無證駕駛懸掛黑EXXX99號轎車沿綏源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肇東市開發區新建大莊園東門門前處路段,發現前方發生交通事故,向左側躲避時與路中間隔離水泥礅相撞,后闖入事故現場,將事故現場內的行人白雪峰撞倒,后又與同向前方發生交通事故白雪峰駕駛的黑MXXX02/黑MXXX3掛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白雪峰當場死亡,肇事時懸掛黑EXXX99號駕駛員隋建波、乘車人王超、張博、姜旭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肇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肇供認字(2015)第15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隋建波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白雪峰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王超、張博、姜旭無責任。四原告作為白雪峰合法繼承人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故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保險理賠款110,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庭審中,被告對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無異議,稱白雪峰系司機并不是發生事故的第三人,拒絕賠付。本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李XX、白X甲、白X乙、王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白雪峰將其所有的黑MXXX02/黑MXXX3掛號解放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交納保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保險期間內,白雪峰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白雪峰下車查看時,被三者車輛當場撞死,交警部門認定白雪峰負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相對于投保車輛而言,白雪峰被撞時已由車上人轉化為第三者,被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理賠義務。故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XX、白X甲、白X乙、王XX保險理賠款11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案件受理費2,500.00元,減半收取1,2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國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