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孫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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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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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民二終字第12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30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住揭陽市榕城區。
委托代理人:陳X乙,廣東豐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丙,普寧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揭陽市榕城區。
負責人:陳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徐XX,均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孫XX因與被上訴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孫XX為其所有的贛CXXX53重型半掛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7日0時起至2015年4月6日24時止。其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下同)1500000元。孫XX還于2014年4月14日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4月14日24時止。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某保險公司向孫XX出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的重要提示欄注明“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另查明:2014年6月12日14時30分左右,張二堅駕駛贛CXXX5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贛C8077”號重型半掛車)沿揭陽市區揭陸線自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揭陸線月城鎮“森明”店前路段時,與鄭茂潮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鄭茂潮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25日,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作出東山公交認字[2014]第000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二堅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遇險時采取措施不當,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一方面過錯。張二堅與鄭茂潮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雙方對該認定書均沒有提出異議。事故發生后,鄭茂潮被送往揭陽市藍城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于2014年6月12日因搶救治療無效死亡,花費醫療費5829.75元。2014年6月25日,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孫XX與鄭茂潮家屬達成一致協議:1.由張二堅一次性賠償鄭茂潮家屬238000元(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相關撫養費等一切費用);2.鄭茂潮醫院搶救費用由張二堅負責支付;3.除上述賠償款項外,雙方因本事故造成的損失自行負責;4.今后的雙方一切后果自行負責。孫XX向鄭茂潮家屬支付賠償款238000元。
再查明:張二堅原準駕車型為A2,后因交通違章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已被交警部門降級為B1、B2。原審庭審中,孫XX承認司機張二堅的準駕車型因交通違章被降級,但提出其系在交通事故后才知道的。孫XX提出某保險公司沒有將雙方的三者險的合同條款送達,更沒有就免責條款向其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孫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認為司機張二堅駕駛車型與其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并口頭通孫XX拒賠。孫XX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孫XX支付保險賠償金173049.05元(包括:喪葬費29672.5元、死亡賠償金116693元、受害人家屬處理交通事故及喪葬事宜誤工費6000元、受害人家屬處理交通事故及喪葬事宜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醫療費5829.75元。其中交強險的保險賠償金115829.75元,三者險的保險賠償金57219.3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孫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確認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張二堅的準駕車型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已被公安機關降級為B1、B2,已不具備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路行駛的資格,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張二堅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且某保險公司、孫XX對該認定書均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張二堅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事實,應予以認定。孫XX提出其系在事故發生后才知道司機張二堅的準駕車型被交警部門降級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明確指出,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因此,本案張二堅的駕駛行為在性質上屬于無證駕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及紀要〉的通知》第四十四條“由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人身損害損失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的規定,孫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張二堅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事故,屬于三者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孫XX主張某保險公司沒有將雙方的三者險的保險合同條款送達,更沒有就免責條款向其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的重要提示欄載明:“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孫XX關于某保險公司沒有將合同條款送達及履行提示義務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司機張二堅作為一名持證駕駛員應對此具有較高的認知能力,理應知曉自己可以駕駛何種車型。孫XX將被保險機動車交與無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資格的司機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孫XX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孫XX訴求某保險公司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駁回孫XX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80元,由孫XX負擔。
孫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73049.05元(其中交強險保險賠償金115829.75元、三者險保險賠償金57219.3元)。二、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張二堅的駕駛證因其交通違章被交警部門作降級處理并沒有增加保險標的車輛的危險程度,更與事故的發生不具因果關聯性,本案不應以此認定張二堅屬于無證駕駛。駕照被降級并不等同于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履行其保險賠償責任。1.根據孫XX提供的的張二堅的駕駛證,其所載明的準駕車型是A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規定,張二堅在事故發生時并不知曉其駕駛證被降級處理。因此,張二堅按照其所持有的A2駕駛證駕駛肇事車輛贛CXXX53重型半掛牽引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2.張二堅已經取得A2駕駛資格的事實是清楚的,根本不存在保險公司所稱的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形,孫XX及張二堅直至事故發生后方才知曉其駕駛證因交通違章被交警部門作降級處理。張二堅的駕駛證,載明的換領新證時間是2016年10月1日,顯然,在駕駛證的有限期內,張二堅不可能知曉其駕駛證已經被降級的事實。3.張二堅是因違章而被降級處理,并非其不具備A2車輛駕駛技術的資格而被降級處理。二、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將雙方三者險的合同條款送達給孫XX,更沒有就免責條款向孫XX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更不能適用于本案。三、孫XX主張的賠償標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標準進行賠付,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已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張二堅的駕駛證被交警部門降級處理,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證駕駛,且孫XX在原審期間也當庭承認司機的準駕車型被降級為B1、B2。因此,某保險公司認為在本次事故發生時,該司機駕駛重型牽引車,性質屬于無證駕駛。二、關于保險條款的免責事由,因無證駕駛是屬于違法行為,且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期間,已證明就保險條款向孫XX釋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張二堅為孫XX的雇傭司機。涉案孫XX所有的贛CXXX53號車最近三年均是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孫XX投保后,某保險公司均有將相關的保險單送交孫XX。
再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編號:A01H01Z01090923)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條款[2006]1號)中關于對于駕駛人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字體均有加粗加黑。
2015年7月15日,孫XX向本院提交了:《駕駛人違法信息》和《駕駛人準駕車型變化》,內容為2014年5月12日之后,所出現的一些違章情況。證明2014年5月12日張二堅被降低準駕車型資質后,尚有在處理中的違章罰款已繳納完畢,交警部門繳納系統并未提示該準駕車型被降級的情況,說明張二堅至2015年6月12日才發現準駕車型出現變化。
某保險公司對孫XX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無異議,同時從證明內容上看,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前,張二堅有多次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且已經處理完畢。從處理情況上看,張二堅已明確知悉自己的準駕車型因多次違章被公安機關降級,孫XX稱事故發生前交警部門并沒有通知張二堅其駕駛證被降級的證明內容,從上述證據上無法體現。
2015年7月15日,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張二堅的《違章記錄》,證明事故發生前,張二堅有多次違章,已繳納罰款,因此應認定張二堅在事故發生前已經知悉其的駕駛證被交警部門降級處理。
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其中第一點關于對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行為的處罰問題。證明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行為屬于無證駕駛。
孫X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1.對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與我方提交的證據基本一致,從另一個側面,該證據也說明張二堅在事故發生前一直不知道其駕駛證準駕車型被降級的情況。2.對答復函的答復,駕駛人在未發現其被降低準駕車型及交警部門沒有通知其被降級時,其所持有的證件應仍然為A證,不存在不符合的情形。某保險公司在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沒有將該函的內容告知投保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沒有將免責情形告知投保人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孫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二審的訴辯意見,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原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免于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是否正確。首先,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張二堅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遇險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一方面過錯。張二堅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钡囊幎ǎ瓕彿ㄔ赫J定其屬無證駕駛正確。其次,孫XX向本院提交的《駕駛人違法信息》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違章記錄》,均明確顯示張二堅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6月7日,短短的109天時間里,交通違章并受交警部門處罰高達25次,且均已繳納相應的罰款。張二堅作為一名原持A2駕駛證且多年駕齡的駕駛員,對于交通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處罰必須具有較高的認知能力,理應知曉自己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故對孫XX關于司機張二堅是在本案事故發生后才知曉其的準駕車型因交通違章被交警部門降級處理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將駕駛人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的準駕車型不符作為其免責事由在保險條款中予以載明,只需就該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即可,而無需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涉案保險單有用黑體標出的“明示告知”一欄,明確告知投保人應仔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責條款等內容。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也已加粗加黑,故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孫XX盡到了提示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已經生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孫XX主張該免責條款因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免于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孫XX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60元,由孫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嘉銀
審 判 員 劉偉凱
代理審判員 鄞瓊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書 記員 楊勉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