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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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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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錫商終字第0091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
負責人殷盤軍,該公司副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偉,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
委托代理人吳興超,江蘇菱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8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馮XX一審訴稱:2015年2月5日20時50分,在宜興市官林鎮三木北路與三木西路交叉路口,其駕駛自己的蘇B×××××轎車與曹彬駕駛的蘇B×××××號轎車發生相撞,致車輛損壞、傅琴等4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宜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車輛損失為14.5萬元;曹彬的車輛損失為2.5萬元。其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7.76萬元。
甲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其公司對于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認定以及保險關系均無異議;對于曹彬的車輛損失及兩車施救費均無異議;對于馮XX的車輛損失,因馮XX未更換大燈線束和中央通道總成,要求對該兩項損失在馮XX主張的車損金額中扣除。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馮XX為其所有的蘇B×××××號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等(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41.9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1月28日零時起至2015年11月27日24時止。
2015年2月5日20時50分許,馮XX駕駛蘇B×××××號小型轎車沿宜興市官林鎮三木西路由南往北行駛至三木西路與三木北路交叉路口處,與沿三木北路由西往東曹彬駕駛的蘇B×××××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及路邊路燈損壞以及蘇B×××××號車上乘員傅琴、傅志松、朱如金、傅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宜興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馮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曹彬、傅琴、傅志松、朱如金、傅杰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本次事故,蘇B×××××號車產生修理費2.5萬元、施救費300元,蘇B×××××號車產生施救費300元,車損金額經宜興市價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評估為14.5萬元,評估費為700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發票、評估鑒定書、照片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一審中,甲保險公司提供照片1組,欲證明蘇B×××××號車的大燈線束和中央通道總成已損壞但未更換,對該兩項金額應在馮XX主張的蘇B×××××號車車損中扣除。馮XX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該兩項已經修理,且要求按照評估結論確定的損失金額進行理賠。
原審法院認為:馮XX為其所有的蘇B×××××號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等,其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傷及財產損失,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對該次碰撞對其造成的損失,馮XX有權向甲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由于雙方對蘇B×××××號車修理費2.5萬元、施救費300元一致認可,予以確認,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支付馮XX2000元、在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支付馮XX理賠款2.33萬元。關于蘇B×××××號車在本次事故中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對于施救費300元確認一致,予以確認。對于車損金額14.5萬元,雖然甲保險公司提出該車大燈線束和中央通道總成未進行更換應扣除相應金額,但僅從甲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明顯得知該結論,且該主張也并未得到馮XX的認可,而且,財產保險適用的是損失補償原則,實際上車輛出險后損失就已客觀存在,蘇B×××××號車大燈線束和中央通道總成已因本次事故損壞,即使未經修理,車輛的價值也已經下降,馮XX要求甲保險公司按車輛實際受損情況理賠既未損害甲保險公司的利益,也不存在馮XX通過保險事故牟利的情形,故無論甲保險公司提出的部件是否修理,只要確定損失存在,甲保險公司就應當進行理賠,因此蘇B×××××號車車損金額按照評估鑒定書確定的14.5萬元予以認定,但理賠金額應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無責賠付的100元。馮XX已支付的評估費70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甲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支付馮XX蘇B×××××號車輛理賠款15.22萬元。綜上,甲保險公司合計應支付馮XX保險理賠款1775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判下: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馮XX保險理賠款177500元;二、駁回馮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52元、減半收取1926元,由馮XX負擔1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925元。甲保險公司負擔部分已由馮XX墊付,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付給馮XX。
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馮XX明確認可車輛大燈線束及中央通道總成只進行了維修而未更換,其對要求扣減此兩項損失費用的抗辯也提供了照片佐證。一審法院未予采納,仍判決其承擔兩項費用合計18000多元有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馮XX答辯稱:1、車輛大燈線束和中央通道總成已進行了更換,其支付了相應的修理費用,甲保險公司應賠償相應損失。甲保險公司僅以其拍攝的照片證明上述零件沒有更換,不符合事實。2、保險適用的是損失補償原則,實質上車輛出險后損失就客觀存在,無論從鑒定結論還是甲保險公司的現場查勘中都確認該車的大燈線束及中央通道總成已損壞,只要確定損失存在,甲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蘇B×××××號車的大燈線束及中央通道總成是否進行了更換,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這兩項費用。
本院認為:首先,甲保險公司應對自己的抗辯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證明蘇B×××××號車的大燈線束及中央通道總成未更換。甲保險公司未完成舉證證明責任,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其次,即使蘇B×××××號車的大燈線束及中央通道總成未更換,但是該車已因交通事故損壞,馮XX已受到損失,損失金額由認證中心評估確定,上述已確定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甲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其不予賠償的上訴主張無法律依據。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蔣馨葉
審 判 員 賈建中
代理審判員 龔 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呂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