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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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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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荊州中民三終字第0017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
負責人:鄧XX,某保險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覃XX,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覃海斌,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31日,原告王XX駕駛鄂D×××××兩輪摩托車沿新老線由北向南行駛,當行至新江口鎮德勝閘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由程春駕駛的鄂D×××××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在市人民醫院救治51天后出院,原告的傷情經松滋樂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一個九級、一個十級,后續治療費15000元,護理、營養期各為120天。此事故經松滋市交警部門責任劃分為:王XX負事故主要責任,程春負次要責任。肇事車輛鄂D×××××兩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2萬元的車上人員險及保險金額為2萬元(含附加醫療保險)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且事故均發生在上列保險約定期間內。原告的其他損失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提起了訴訟,(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16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按生效文書實際履行(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約定車上人員險理賠款1.8萬元,駕駛員意外傷害險理賠款2萬元,合計3.8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無其他法定免賠事項,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予以賠償;2、就車上人員險部分,原告因交通事故一案,已有部分賠償金由鄂D×××××車輛的交強險賠償,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之規定,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車上人員險不予賠償;3、就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部分,該保險是指在因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燒傷、或支出醫療費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保單上已注明,意外醫療保險限額是4000元,本案原告的其他損失已獲賠,故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中,只能承擔醫療費;4、車上人員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均已明確注明保險公司只賠償醫保范圍內的用藥。
原審認定,2014年5月31日,原告王XX駕駛鄂D×××××兩輪摩托車與程春駕駛的鄂D×××××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原告王XX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程春負事故次要責任。2015年3月10日本院就王XX訴李傳紅、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167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告損失為:醫療費84750.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85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8520元、誤工費20474元、××賠償金39015元(一個九級、一個十級)、鑒定費17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64144.13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83509元,李傳紅賠償24191元。該判決現已生效并已履行。
另查明,原告王XX持有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2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該保險條款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
另查明,原告王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2萬元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該保單載明保障項目為“意外身故××及意外醫療保險金額人民幣20000元,免賠額累計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占保險金額20%”。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原告送達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及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原審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原被告之間的兩份保險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F原告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原告王XX發生交通事故構成傷殘一個九級、一個十級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其損失總額為164144.13元,已在交強險限額內獲賠83509元,第三人處獲賠24191元,原告未受償損失為56444.13元,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條款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1.8萬元。根據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2萬元,其中醫療保險金4000元。
被告抗辯原告的其他損失已經獲賠,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中,只能承擔醫療費4000元。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業務的范疇。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被告認為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理賠的答辯觀點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1.8萬元。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王XX保險金2萬元。三、上述一、二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王XX其他損失已經獲賠,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中,只能承擔醫療費4000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業務的范疇。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上訴人認為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理賠的上訴理由與法律規定相悖。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時中
審判員 李 靜
審判員 韓秀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