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武漢欣潤達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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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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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74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欣潤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田園大道北3棟1層(10)。
法定代表人:李X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
負責人:李X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XX,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欣潤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欣潤達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2015)鄂東西湖民商初字第00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武漢欣潤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甲及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5日,經營范圍為保險業務等。武漢欣潤達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等。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0日,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貨運代理、普通貨運代理等。2012年5月25日,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保險合同主要約定:保險期限自2012年5月26日0時起至2013年5月25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5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責任限額1500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除外責任:1、被保貨物的機械、電子和電器工作紊亂除外,2、被保貨物的神秘失蹤的風險除外。2012年9月3日,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將十堰供電公司所訂購的34件電表委托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運送至湖北省十堰市。同日,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將十堰市倍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訂購的24件消防器材配件委托深圳市添田貨運實業有限公司運至湖北省十堰市,深圳市添田貨運實業有限公司收貨后將上述貨物交由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承運。2012年9月5日,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將前述34件電表及24件配件交由武漢欣潤達公司承運,武漢欣潤達公司出具2份托運單。同日,武漢欣潤達公司與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簽訂1份《全國長途貨物運輸協議書》,將其承運的上述貨物交由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運至湖北省十堰市,協議書載明:“發貨單位欣潤達、運輸單位天安運輸公司、司機呂長城、車號鄂a×××××”,貨物交接清單還載明了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交運的前述貨物及其他零擔貨物貨號、名稱、數量等。2012年9月6日6時10分許,駕駛人馬大海駕駛登記于武漢天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名下的牌號為鄂a-×××××(鄂a×××××掛)重型柵式半掛車,行經福銀高速公路1179km﹢600m(福銀向)時,因避讓其他車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中央隔離帶碰撞后向左側翻,隨后車輛起火燃燒,造成車輛和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四支隊隨州大隊出具事故證明,認定駕駛人馬大海負事故全部責任。同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呂長城在現場查勘中陳述:“我現在為天安運輸有限公司工作,我自己購買了一臺鄂a×××××東風天龍315型、掛鄂a×××××高欄半掛車,掛靠在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2012年9月6日上午6時至7時之間,具體時間不清楚,我的車由司機馬大海駕駛,拉運欣潤達物流公司的貨物由武漢開往十堰途中……司機為避讓前方車輛,撞上左邊護欄,車輛發生側翻,車輛翻倒后,發現車輛冒煙,一下子火就燒起來了……司機馬大海立即打電話報警……消防將火撲滅。火災事故后,大部分貨物被燒毀,部分拋灑在路面,少量殘余貨物收集后,于2012年9月7日由武漢欣潤達公司拉回武漢……車上貨物是零擔貨物,有吊頂、汽車配件、消防器材、礦泉水、火腿腸、服裝、鞋等”2012年9月8日,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發函索賠貨損121200元;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添田貨運實業有限公司發函索賠貨損70000元,深圳市添田貨運實業有限公司遂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發函索賠。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向武漢欣潤達公司發函索賠貨損244404.1元,附明細表載明電表、食品、配件、服裝、制水機等貨物單號、數量、金額等。武漢欣潤達公司在該索賠函上簽章。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亦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委托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保險公估。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損失查勘、賠付理算后出具《公估報告》,該報告核定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電表貨物損失為117402.4元,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器材配件損失為59808.2元,其他貨物因原始交接清單無記錄,不予核損;事故核損總金額為177210.6元,殘值500元,扣除絕對免賠額17671.06元,賠付理算金額為159039.54元。2013年1月31日,某保險公司與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簽訂《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約定某保險公司自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賠償保險金159039.54元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2013年2月1日,某保險公司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159039.54元。2014年12月19日,某保險公司向武漢欣潤達公司發函,主要內容:“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了平安物流責任險。2012年9月5日,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委托貴司承運一批貨物,貴司轉委托給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9月6日,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側翻并起火燃燒,車上貨物大部分被燒毀……經過核實,我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159039.5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請貴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0日內向我司支付賠償金159039.54元”。2015年1月22日,某保險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武漢欣潤達公司賠償。原審法院審理中,因武漢欣潤達公司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不能調解。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和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在發生了保險單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本案中,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承運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產生貨損,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有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具備以下條件: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因此享有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償付保險金;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以賠償金額為限。“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是指被保險人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法律事實,基于該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并不限定于合同關系或侵權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債權的發生原因如何并不能影響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本案中,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將貨物交由武漢欣潤達公司承運,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武漢欣潤達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依約將貨物安全運達約定地點并向收貨人交付。但武漢欣潤達公司再將其承運的貨物轉交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承運,且在貨物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貨損,則武漢欣潤達公司未能如約將貨物安全運達約定地點并交付,應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武漢欣潤達公司與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是何種法律關系不影響其作為承運人對委托方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公估理賠核算,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款159039.54元,而被保險人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作為委托方有權向承運方武漢欣潤達公司主張賠償責任,故在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賠付義務后,即依法取得在賠付金額內向武漢欣潤達公司進行追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武漢欣潤達公司承擔保險賠償款159039.5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武漢欣潤達公司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可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武漢欣潤達物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賠償159039.5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40元,由武漢欣潤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武漢欣潤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上訴人法定代表人曾收到原審法官通知,遂到達原審法院審判庭,審判人員交給法定代表人一張開庭傳票。后因單位業務關系難以在指定開庭時間安排有關人員到庭,而單位法律顧問在外出差亦難以返漢,故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與原審法院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溝通,在得到該案書記員談靖當面應允請求延遲開庭后,上訴人才放下心來,一直等待著新的開庭時間,然等到了一封郵件快遞,居然是一份上訴人缺席判決書!驚愕之時,上訴人端詳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案適用于簡易程序。上訴人不明白是簡易程序可以簡易到不需要原審作為被告的上訴人參與訴訟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原審認定2012年9月5日,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將24件配件交由武漢欣潤達公司承運。同日,武漢欣潤達公司與武漢天安運輸公司簽訂1份《全國長途貨物運輸協議書》,協議書載明:發貨單位欣潤達,運輸單位天安運輸公司,司機呂長城,車號azb938等。2012年9月6日6時10分許,駕駛人馬大海駕駛登記于武漢天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名下牌號為azb938(a8376掛)重型柵式半掛車,行經福銀高速公路1179km+600m(福銀向)時,因避讓不當,導致左側翻起火燃燒云云,既然認定事故責任方明確。然原審判決根本沒有予以正常正當之回應,舍本求末,支持被上訴人片面之訴請;不僅如此,由于上訴人并未到庭,原審認定事實含糊不清,屬典型想當然制作案子,其認定大部分事實不清。3、原審列舉大量證據,上訴人對此不置可否。原審判決列舉了被上訴人交付的31份證據,由于原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本剝奪了上訴人對證據的質證權,使有可能得以理清證據,其性質法與非法、真與偽、及與案件關聯、證明力大小均成為不可能。綜上,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另補充:一審我方未到庭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提交的證據目錄,我方認為只有托運單與索賠函是與我公司有關,其他的證據與我公司無關。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武漢欣潤達公司向本院提交該公司五聯托運單以及紅聯背面條款內容,但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單據,這個托運單是其公司類似的單據。認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提交的涉案托運單是復印件,且只是提供了前面的一半,沒有提供反面的一半,現這個背面的條款內容與本案有很大的關系。擬證明托運單位(人)聲明:我/我們己詳細閱讀了本運單背面的條款內容并完全同意該條款,我/我們確認運單所填寫的內容屬實。證實托運貨物時,應保價聲明貨物價格,必須參加貨物運輸保險,否則發生意外最高賠償不超過單件貨物運費的三倍。本案應根據特別聲明,即使賠償不超過按單件貨物運費的三倍。經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托運單與本案無關聯,這個托運單不是我方在一審提交的托運單,且涉案托運單雖是復印件,但武漢欣潤達公司予以了認可,并加蓋了武漢欣潤達公司的印章,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武漢欣潤達公司向本院提交該公司類似五聯托運單以及紅聯背面條款內容,因某保險公司對該托運單不予認可,且該托運單與本案亦無關聯,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1、一審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問題;2、武漢欣潤達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一、關于一審是否存在程序問題。武漢欣潤達公司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與原審法院承辦人員多次溝通,原審法院作出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不公,經本院查實一審案卷,一審法院已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及傳票,武漢欣潤達公司對此予以認可簽收,原審法院依據開庭傳票時間開庭審理此案并無不妥。武漢欣潤達公司亦沒有證據證實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要求延期開庭。庭審后,也未向原審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到庭舉證說明理由。故武漢欣潤達公司所述此節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武漢欣潤達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將貨物交由武漢欣潤達公司承運,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武漢欣潤達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依約將貨物安全運達約定地點并向收貨人交付。但武漢欣潤達公司再將其承運的貨物轉交武漢天安運輸有限公司承運,且在貨物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貨損,則武漢欣潤達公司未能如約將貨物安全運達約定地點并交付,應向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公估理賠核算,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款159039.54元,而被保險人深圳市嘉潤貨運有限公司作為委托方有權向承運方武漢欣潤達公司主張賠償責任。故原審判決武漢欣潤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并無不當。武漢欣潤達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80元,由武漢欣潤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子岑
審判員 龔治國
審判員 蹇鵬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 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