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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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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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鐵民二終字第002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遼寧明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男,1982年生,漢族,現住鐵嶺市銀州區。
委托代理人:王XX,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5)鐵銀民二初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趙國忠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小瑩主審本案,代理審判員周新蕊參加評議,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于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于X系遼MXXX90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車主。2014年4月20日,于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遼MXXX90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金額322380.00元、不計免賠率(M)覆蓋A/G/B/D11/D12、第三者責任保險(B)等。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其中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五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另查明,2014年12月20日1時許,遼MXXX90號重型自卸車由李萬年駕駛,在鐵嶺縣凡河鎮新屯村浩元攪拌站場地內卸貨時發生事故,造成司機李萬年受傷,遼MXXX90號車輛損壞。經遼寧金科忠正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所對遼MXXX90號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該車車輛損失為144188.00元。另此次事故于X支付車輛鑒定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4000元。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于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出險后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理賠。
原審法院認為:于X、某保險公司之間自愿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投保人與保險人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目的,是為最大程度保護保險利益受損,保險人應按誠實信用的合同原則履行合同義務。于X在某保險公司處保險的車輛因發生事故受損,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車輛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合法,應予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于X車輛超載符合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而應拒絕賠償和于X車輛并未實際維修,尚未發生維修費用以及評估費、施救費不屬于直接損失而拒絕賠償的辯解意見。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于X遼MXXX90號車輛發生事故時存在超載的事實,亦未能證明遼MXXX90號車輛發生事故是由于車輛超載導致的,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遼MXXX90號車輛系超載而拒絕賠償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另于X已經通過司法鑒定確定車輛損失,評估費系為確定車輛損失而發生的費用,施救費系為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它辯解意見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X150188.00元(車輛修理費144188.00元、施救費4000元、評估費2000元)。逾期給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執行。案件受理費330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于X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于X承擔。理由如下:1、原審法院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遼MXXX90號重型自卸車車輛行駛證載明:本車核定載重量為16.09噸。于X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證明,車輛裝滿土和沙子,屬于嚴重超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約定: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于X投保時,雙方約定:由于超高、超寬、超載造成保險事故,導致本車或貨物的任何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有權加大免賠額,直至拒賠。
于X答辯稱,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于X所有的遼MXXX90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李萬年駕駛于X所有遼MXXX90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卸貨時發生事故,造成李萬年受傷,車輛損壞。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李萬年所載的車輛嚴重超載,僅憑事故現場照片,不足以證明車輛超載。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國忠
代理審判員 周新蕊
代理審判員 李小瑩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彭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