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營口市老邊凱祥運輸有限公司、劉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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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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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63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西市區(qū)。
負責人高英波,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亞男,遼寧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口市老邊凱祥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文權,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男,漢族,漢族,住遼寧省大石橋市。
委托代理人劉洋,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劉洋、王亞男,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劉X于2014年10月19日14時20分駕駛其所有的掛靠于原告營口市老邊凱祥運輸有限公司的遼HXXX86-HJ571掛貨車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大慶方向轉滄州方向石黃高速公路匝道處時,撞護欄翻入邊溝,造成車輛損壞、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衡水支隊認定,劉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賠償路產(chǎn)損失人民幣15510元,花銷施救費人民幣21000元,被告對原告車輛定損人民幣19350元。同時查明,原告的遼HXXX86車輛于2014年2月8日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04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遼HJ571車輛車輛損失險限額為9279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至2015年2月7日24時止。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在保險事故中車輛所受的損失、施救費被告應當在原告向其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路產(chǎn)損失被告在原告向其投保的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3510元;原告花銷的施救費及路產(chǎn)損失已經(jīng)實際支出,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原告劉X系事故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被告應當向其本人賠償。本院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保險金人民幣55860元。上述賠償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該款及案件受理費595元,合計56455元(該款直接匯入原告劉X所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28480578587891776)。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190元,減半收取595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21000元施救費中的2000元。理由:對施救費21000元有異議,與常理不符,上訴人只應在合理范圍內(nèi)支付2000元施救費。
被上訴人營口市老邊凱祥運輸有限公司、劉X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上訴人在保險事故中車輛所受的損失、施救費,上訴人應當在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路產(chǎn)損失上訴人在投保的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3510元;被上訴人花銷的施救費及路產(chǎn)損失已經(jīng)實際支出,上訴人應當予以賠償。上訴人對施救費21000元有異議,認為與常理不符,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其觀點,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于永威
審 判 員 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 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