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大連眾成運輸有限公司、大連江浙運輸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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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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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終字第0088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6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眾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5號。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XX、孫XX,遼寧正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潘XX,遼寧智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江浙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鑫宇欣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10-3。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第三人: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俞XX。
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原審被告大連眾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成運輸公司)、大連江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浙運輸公司)、大連鑫宇欣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宇欣貨運公司)、原審第三人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壘機器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3127號民事判決,眾成運輸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眾成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XX及委托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江浙運輸公司、被上訴人鑫宇欣貨運公司、原審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訴稱:眾成運輸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受三壘機器公司委托,用遼B×××××號車輛運輸模具,自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運往山西省太原市,雙方簽訂了運輸合同。2011年6月7日三壘機器公司與原告簽訂了保單號為10706000233011000207《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2011年6月10日遼B×××××車輛在目的地卸貨時,由于被告遼B×××××車輛駕駛員高學軍倒車不慎將貨物摔落,導致設備受損。根據大連市設備管理協會出具的鑒定報告,本次事故貨物實際損失為93,492元,將損壞設備返修及更換新設備運輸費用為12,000元,鑒定費900元,損失金額總計為106,352元。原告根據其與三壘機器公司簽訂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賠付了106,352元。三壘機器公司出具了賠償收據及權益轉讓書,由此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被告江浙運輸公司系遼B×××××車輛的所有人,被告眾成運輸公司系遼B×××××車輛的經營人,三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06,352元。
被告眾成運輸公司一審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其是投保人,且投保的險種為貨運責任險,因此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江浙運輸公司一審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其與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告訴請的900元鑒定費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亦不應予以賠償。
被告鑫宇欣貨運公司一審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其與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告訴請的900元鑒定費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亦不應予以賠償。
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一審未出庭,亦未陳述意見。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眾成運輸公司于2011年6月7日與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簽訂了0002015號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眾成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負責將三壘機器公司托運的SBXXX00機、QG9030機、QMXXX0A機、GJ1000機、SBT500機、GJ500機、200、300、400、500、600、800模具各一套等設備自大連運至太原,承運車輛為遼B×××××。2011年6月7日,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為上述承運的貨物向被保險人俞XX(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保險單中載明:貨物起運日期為2011年6月7日,自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至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果村廠綠果路40號,承保綜合險,適用《國內水路、陸路貨運保險條款》(2009年9月21日修訂)。2011年6月10日,遼B×××××車輛在目的地卸貨時,由于駕駛員高學軍倒車不慎將貨物摔落,導致設備受損,經鑒定本次事故實際損失為93,492元,隨后,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為返修受損設備及運輸更新的設備而支出運費12,000元。原告根據其所出具的保險單,向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賠付了上述損失共計105,492元(93,492元+12,000元),三壘機器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賠償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另外,為鑒定案涉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花費了9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眾成運輸公司及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眾成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有將案涉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被告眾成運輸公司未能證明案涉貨物損失是因不可抗、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故眾成運輸公司應對案涉貨物損失93,492元向托運人三壘機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眾成運輸公司未能安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屬違約行為,三壘機器公司因此而額外支出的運費12,000元亦應由眾成運輸公司負責賠償。鑒于本案第三人三壘機器公司已根據原告所出具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就上述損失合計105,492元自原告處獲得了賠償,且三壘機器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載明其已收到賠償款105,492元且同意將已取得的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利益轉讓給原告,該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有三壘機器公司的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俞XX的簽字,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有權代三壘機器公司在其賠款范圍內(105,492元)向被告眾成運輸公司請求賠償。關于原告所請求的900元鑒定費,因該費用并不在原告支付給三壘機器公司的賠償款中,故原告對該鑒定費沒有代位求償權,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支持被告眾成運輸公司應向原告賠償損失105,492元。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江浙運輸公司及被告鑫宇欣貨運公司對案涉貨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被告江浙運輸公司及被告鑫宇欣貨運公司并非案涉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原告要求上述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眾成運輸公司辯稱其作為投保人投保了貨運責任險的主張,因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眾成運輸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大連眾成運輸有限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105,492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30元,其他訴訟費50元,合計2,480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大連眾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45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元,被告負擔部分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給付。
眾成運輸公司上訴的理由及請求是:1、上訴人是投保人,交納了保費,不是第三人,某保險公司無權向上訴人追償;2、即使上訴人不是投保人,上訴人也不是致損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要求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相應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二審答辯認為:不同意上訴人眾成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是:1、上訴人聲稱其為投保人,但未能提供交納保費的憑證和保險合同,故不能被認定為投保人;2、上訴人是案涉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負有將貨物安全運抵的責任,現由于其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致貨物損失導致的保險賠償,上訴人作為責任方應向某保險公司賠償。
江浙運輸公司、鑫宇欣貨運公司、三壘機器公司二審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追償。本案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俞XX賠償了保險金,并取得俞XX出具的《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某保險公司有權向事故責任方追償。本案上訴人眾成運輸公司是案涉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其在運輸途中由于駕駛員倒車不慎致貨物受損,上訴人應對案涉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上訴稱其是投保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第三人,但其未能提供保險合同和保險費交納憑證,即上訴人無據證明其是案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上訴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無理,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55元(眾成運輸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眾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麗明
審判員 王慧瑩
審判員 寧 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