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廣州德諾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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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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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終字第114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2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德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蔣肖煒。
委托代理人:汪XX、平X。
上訴人廣州德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5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2年12月,投保人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通信公司)與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簽訂了《2012-2013年國內貨物運輸預約統保協議》,約定:被保險人為東方通信公司;協議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零時起至2013年11月30日二十四時止;運輸方式為陸運(公路、鐵路)、空運及多種方式聯運;保險險種為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航空運輸一切險;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并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至地面并搬運至實際安裝處,經簽收同時開箱驗收完畢后為止(開箱驗收時間最長以簽收后60日為限);保險標的包括自動取款機、自動存取款機、POS機、出鈔模塊等;保險金額按起運地成本價或目的地成本價或目的地市價計算,保額確定方式以被保險人實際投保時為準;金融事業部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3年1月5日,東方通信公司與德諾公司簽訂《國內貨物運輸協議》,約定德諾公司接受東方通信公司委托提供國內運輸服務;德諾公司需按照運輸貴重、精密儀器規范作業,行駛過程中嚴禁緊急剎車、急轉彎,盡量避免走路況較差的道路;德諾公司必須保證按時將貨物完好無損地送達東方通信公司指定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由于德諾公司責任引起的出險,造成不能賠付的,和理賠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陪金額1萬元與差額(東方通信公司報損金額與實際賠付金額的差異)由德諾公司承擔,即東方通信公司有權直接從保證金或運費中扣除保險公司減少賠償的部分和全部損失;協議有效期一年。2013年1月29日,東方通信公司委托德諾公司承運1臺2050XE型ATM機從浙江省杭州市運到河北省文安縣。2013年3月5日,該臺ATM機在裝運途中傾斜標識超過60度,防撞標識變紅。事故發生后,東方通信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經檢驗,該ATM機整機損壞嚴重,維修無法恢復到最佳狀態,建議報廢。2014年2月27日,東方通信公司向德諾公司發函要求確認“案涉ATM機報廢,損壞部件殘值1000元”,德諾公司未復函。嗣后,東方通信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某保險公司審核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東方通信公司賠償了83470元。另查明,案涉ATM機現所在不明。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二是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成的;三是被保險人對實施損害行為的第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四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賠付了保險金。本案中,德諾公司對于前述第一、二兩點均無異議,關于第三點,德諾公司主張其與東方通信公司在運輸協議中約定,由于德諾公司責任引起的出險,造成不能賠付的,和理賠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陪金額1萬元與差額(東方通信公司報損金額與實際賠付金額的差異)由德諾公司承擔,故其僅對理賠不能的部分承擔責任。但上述協議僅是東方通信公司與德諾公司之間就保險公司不能理賠的損失部分進行約定,而并不構成德諾公司對東方通信公司的免責,故而也不能成為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關于第四點,德諾公司主張案涉ATM機的貨損價格完全由某保險公司和東方通信公司單方確認,但德諾公司對于貨損價格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且案渉ATM機現所在不明,亦無法對該ATM機的損失進行鑒定,德諾公司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信。本案保險事故因德諾公司不當導致,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東方通信公司賠償了保險金83470元,其在該賠款范圍內可代為行使被保險人東方通信公司對德諾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德諾公司支付代償款8347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如下判決:德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代償款8347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86元,減半收取943元,由德諾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該院。
上訴人德諾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1.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用于證明ATM機全損的《檢驗報告單》、《損失清單》等,都是索賠方東方通信公司單方制作的證據。東方通信公司作為保險索賠方,對自己貨物的損失價值有夸大的可能,其單方制作的證據不應直接采信。2.東方通信公司的索賠材料中,既沒有ATM機整機或損壞零部件的購買發票,也沒有整機或損壞零部件的進貨合同,更沒有第三方公估公司的價格鑒定,即某保險公司和東方通信公司沒有提供任何用于證明ATM機整機或損壞零部件的價格憑證,其貨損價值完全是由東方通信公司憑空單方定價。對于其單方確定的貨損價值,某保險公司因其理賠后可以向德諾公司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故全部認可了其貨損價值。某保險公司沒有盡到保險人的審核義務,也不符合常理。3.案涉ATM機的損壞程度也完全由東方通信公司單方定性,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既不提出任何質疑,也不聘請第三方公估公司對案涉ATM機進行鑒定,而是全部認定。某保險公司沒有盡到保險人的審核義務,也不符合常理。4.在保險行業類似案件的處理中,如果保險公司理賠后要行使代位求償權,行業慣例的做法是將案涉貨物交由第三方公估公司來評估貨損價值。5.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東方通信公司隨即要求德諾公司將貨物送到指定的地點,以便及時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案涉ATM機到達指定地點后就由東方通信公司掌控。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至整個理賠過程結束,德諾公司既不能掌控案涉ATM機又得不到任何理賠的信息,真實貨損價值的所有證據只可能掌握在東方通信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手中,即使德諾公司窮盡所有舉證方式,也不可能提供真實貨損價值的證據。某保險公司理賠后要行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就有義務保留好標的物。因ATM機是在東方通信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手中去向不明的,無法進行貨損鑒定,應由東方通信公司和某保險公司來承擔標的物滅失的不利訴訟后果。二、德諾公司與東方通信公司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協議》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貨物受損時,德諾公司只需要賠償東方通信公司不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的部分。其它保險公司能賠付的部分,東方通信公司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不能找德諾公司索賠。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德諾公司承運貨物時造成的貨損作大部分免責的一種約定,德諾公司也是基于該免責條款來評估運輸風險而向東方通信公司收取運費,如果不是基于免責的基礎,德諾公司向東方通信公司收取的運費必將大幅提高。三、某保險公司證明已經支付了保險賠款的唯一證據是《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并未注明支付的是哪臺ATM機的賠款,東方通信公司也沒有確認收到了案涉ATM機的賠款,所以某保險公司并不能證明《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與本案的關聯性。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德諾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東方通信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東方通信公司對德諾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人于本案二審期間所爭議的問題,本院分析如下:一、德諾公司與東方通信公司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協議》是否影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德諾公司認為根據其與東方通信公司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協議》第三條“由于乙方責任引起的出險,造成不能賠付的,和理賠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賠金額10000元與差額(甲方報損金額與實際賠付金額的差異)由乙方承擔”的約定,德諾公司只需要賠償東方通信公司不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的部分,德諾公司對承運貨物時造成的貨損可以大部分免責。本院認為,該條款系雙方約定東方通信公司對保險未賠償部分仍可向德諾公司主張,并非免責條款,不影響某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對德諾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二、保險標的損失的認定。雖然貨運險損失清單系東方通信公司單方制作,但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有權依照保險合同獨立對東方通信公司的損失進行審核;而東方通信公司對損失進行檢驗后,已函告德諾公司要求其確認ATM機報廢及損壞部件殘值,但未收到德諾公司任何回復,亦未見其當時即提出異議;原審判決據此認定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損失的審核金額并無不當,德諾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某保險公司是否已經賠償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扣除免賠額和機器殘值后,某保險公司應向東方通信公司賠償83470元,該金額與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載明的賠付金額相吻合,東方通信公司亦蓋章確認,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賠償本案保險金。德諾公司上訴稱該款項并非本案保險賠償金,但未能提供反駁證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德諾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86元,由廣州德諾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洪悅琴
審判員 陳 劍
審判員 夏明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夏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