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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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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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83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代表人王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旭,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丁亮,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趙娟。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范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374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9月24日,原告為牌照號津N×××××號奧迪牌轎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8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27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4月15日,案外人劉元凱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天津市河西區友誼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綏江道交口處時,與案外人孫曉林駕駛的牌照號為京P×××××號奇瑞牌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輛損壞、孫曉林受傷。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隊東風里大隊認定,劉元凱負事故主要責任、孫曉林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維修費706633元、拆解費70660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35000元、事故第三者車速檢驗費2000元,以上共計815093元。后原告理賠未果,起訴要求:1.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813093元(已扣除交強險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有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原告已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等合同義務,被告亦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因與事故第三者車輛發生碰撞,致被保險車輛及事故第三者車輛損壞,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由被告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險限額內負責賠償。關于原告訴請被保險車輛損失費,因雙方對損失數額無異議,對該訴請予以支持。關于拆解費、鑒定費、車速檢驗費,因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部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施救費,因被告同意賠償,原審法院對該訴請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主張被保險車輛及事故第三者車輛應按合同約定的主次責任比例賠償之主張,根據法律規定,該約定屬于免責條款,因被告未提供就該條款向原告提示和明確說明的證據,按法律規定,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對該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車輛殘值應歸被告所有之主張,因雙方無此具體約定,對該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被保險車輛維修費704633元(已扣除交強險2000元);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被保險車輛拆解費70660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35000元、事故第三者車速檢驗費2000元,共計1084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50.93元,由被告負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上訴來院,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按照事故責任比例70%賠付車輛損失,且不承擔拆解費、鑒定費和檢驗費等其他費用。理由是:被保險車輛的事故責任為主要責任,上訴人應當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拆解費、鑒定費和檢驗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被上訴人范XX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有違公平原則,上訴人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應當就全部損失進行賠償;關于其他費用應屬必要合理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F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上訴人現主張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70%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該約定應當屬于免責條款,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就該免責條款的內容向被上訴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后,對于案外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部分,依法取得對案外人的代位求償權。對于上訴人提出的拆解費、鑒定費、車速檢驗費,應屬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振英
代理審判員 景 新
代理審判員 夏維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