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閆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090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高新區。
代表人智曉宇,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惠萍,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
委托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XX。
委托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
委托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丙。
法定代理人閆XX,基本情況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濱港民初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8日王利兵為其所有的冀G×××××福田半掛牽引車以李科軍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9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8日二十四時止,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2014年4月9日王利兵又為其所有的冀G×××××掛車以李科軍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9日二十四時止,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2015年3月14日18時,王利兵位于大港安和路天津小鳥車業有限公司第三車間南門前,在被保險車輛車身下檢修時,車輛意外啟動向前行駛,將車身下的王利兵碾軋,撞在車間貨架及大門后停車,造成王利兵受傷、車輛及車間大門損壞的交通事故,王利兵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隊港北大隊認定,王利兵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利兵在醫院搶救期間,王利兵家屬支付醫療費7809.82元。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間大門損失為5934元。事故處理過程中,王利兵家屬支付酒檢費300元、尸檢費1400元、殯葬服務費8000元,施救費500元、救護車費1800元、停車費850元、交通費1500元,賠償車間大門損失5934元。2015年3月30日李科軍出具聲明,證實冀G×××××福田半掛牽引車/冀G×××××掛車實際所有人為王利兵,該車保險利益歸王利兵所有。
經查,死者王利兵,1967年2月1日生人,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公會鎮大特拉行政村大特拉村村民,生前與其妻閆XX租賃房屋居住在天津市東麗區-2號;其父王X甲,1941年3月29日生人;長子王X乙,1991年11月20日生人,長女王X丙,2000年12月31日生人;其妹有王愛桃。王利兵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應得到的賠償費用包括:死亡賠償金340280元、喪葬費28116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包括王X甲生活費,按天津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消費支出13739元/年計算6年除以2人,共計41217元;其女王X丙生活費為13739元計算4年除以2人,共計27478元;連同醫療費7809.82元,酒檢費300元、尸檢費1400元、殯葬服務費8000元,施救費500元、救護車費1800元、停車費850元、交通費1500元,賠償車間大門損失5934元,以上賠償費用總計565184.82元。
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四原告第三者責任損失保險金918123.32元。其中醫療費7809.82元、死亡賠償金630120元、喪葬費38459.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145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酒檢費300元、尸檢費1400元、救護車費1800元、殯葬服務費8000元、交通費1500元、施救費500元、停車費850元、車間大門損失5934元,共計918123.32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間保險合同關系明確,被告應按約定對發生在其承保期間內的保險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事故的真實發生已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無異議。發生事故時,王利兵雖然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發生事故的瞬間王利兵已經離開車體,在車下檢修車輛,身份已經發生變化,由原來的駕駛員變為地面上的修理人員,事故造成王利兵死亡,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負責賠償。被告稱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險均不負責賠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此次交通事故王利兵應得到賠償的死亡賠償金340280元、喪葬費28116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8695元;以上賠償費用總計537091元。醫療費7809.82元,酒檢費300元、尸檢費1400元、殯葬服務費8000元,施救費500元、救護車費1800元、停車費850元、交通費1500元,賠償車間大門損失5934元,均有相關票據、鑒定結論及賠償協議證實,均予以認定。由此,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損失總計565184.82元,除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應賠付的119809.82元,剩余的445375元被告應作為第三者責任損失保險金由被告賠償原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閆XX、王X乙、王X丙第三者車輛損失保險金人民幣565184.8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348元,四原告負擔2315元,被告負擔4033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本案涉訴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條款中均規定了被保險人以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不屬于第三者的賠償范圍。
被上訴人王X甲、閆XX、王X乙、王X丙表示同意原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對原審法院處理的各項費用均無異議,但不同意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被上訴人王利兵以李科軍名義在上訴人處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涉訴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主張保險權利,上訴人拒絕理賠并主張本案被保險人王利兵并非本案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但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及具體情形,原審法院認定王利兵為交通事故第三者并無不當。本案上訴人對原審法院處理的各項數額均無異議,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振英
審 判 員 李慶剛
代理審判員 景 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余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