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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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商終字第0031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錢小倩,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海燕,江蘇淮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
委托代理人胡安明,江蘇穿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漣商初字第000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蔣海燕、被上訴人吳XX的委托代理人胡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XX一審訴稱:吳XX所有的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原車牌號為蘇NXXXXX,原車主為王井軍和陳小建共同所有,登記在陳小建名下,后該車輛賣給吳XX,車牌號變更為蘇NXXXXX,該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保險金額為2034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
2014年11月13日22時,吳XX雇傭的駕駛員徐永亮駕駛該車輛在安徽省淮南市國慶路與田大路交叉路口與第三人張海燕駕駛的蘇HXXXXX號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永亮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吳XX產生以下損失: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85000元、鑒定費用4000元。承擔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用3500元,合計92500元。因太平洋保險公司遲遲不予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能達成賠償協議,吳XX認為,以上費用應全部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請求判令:太平洋保險公司給付吳XX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保險金85000元、鑒定費用4000元、施救費用3500元,合計92500元;2、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太平洋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吳XX不是簽訂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涉案車輛是營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金額為203400元,按照其使用年限及合同約定月折舊率12‰,事故發生時已使用75個月,實際價值還有20340元。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該車無修理必要,同意按照其實際價值20340元賠償,車輛殘值歸太平洋保險公司所有,訴訟費及鑒定費太平洋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車損有2000元免賠額及對方交強險無責賠付的100元應當扣除。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還投保了車損免賠額特約條款,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03400元(投保單上載明的新車購置價位203400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王井軍,該車行駛證車主為陳小建,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6日0時起至2015年4月5日24時止。太平洋保險公司附加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合同載明的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對特約條款的附加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扣除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但下列各項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條款列明的免賠金額之外的絕對免賠額;……”。
2014年6月25日,王井軍、陳小建(甲方)與吳XX(乙方)簽訂車輛買賣協議:甲方同意將共同所有的車牌號為蘇NXXXXX車輛(車架號為LFXXXXNGXXXX0510、發動機號為51335845,該車輛為王井軍、陳小建共同所有,登記在陳小建名下)出賣給乙方,雙方評定此車價格為110000元。2014年7月4日,該車車牌號變更為蘇NXXXXX號,并變更登記在吳XX名下。
2014年11月13日22時,吳XX雇傭的駕駛員徐永亮駕駛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蘇HXXXXX掛車,沿安徽省淮南市國慶路行駛至國慶路與田大路交叉口時,追尾撞上張海燕駕駛的蘇HXXXXX號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徐永亮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永亮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海燕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因施救該車吳XX支付施救費3500元。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車的損失定損為32544元。吳XX委托對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進行價格評估,發生該起交通事故前該車的實際價格為85000元,因此產生鑒定費4000元。審理中,吳XX、太平洋保險公司均認可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已無修復的必要,同意按照車輛實際價值賠償,但雙方對車輛的實際價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吳XX委托的評估價格不予認可,并申請對該車的實際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經原審法院委托評估,該車在評估基準日(即2014年11月13日)價值為82816元,車輛的殘值為3750元,因此產生鑒定費4000元,已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支付。庭審中,吳XX陳述該車已經修復,花費9948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時,吳XX是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保險事故受到損害勢必會影響其利益,吳XX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出險時有權直接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故吳XX是本案適格主體。
關于事故發生時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價值,經原審法院委托評估為82816元,該車的殘值為3750元。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太平洋保險公司抗辯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折舊率計算損失,因保險事故發生后,太平洋保險公司并沒有選擇按照折舊率確定損失,而是選擇按照車輛維修價格確定損失。審理中,雙方均認可涉案車輛已無修復的必要,但吳XX已實際修復該車輛,修復價格為99480元,已超出涉案車輛的實際價值82816元,應以涉案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損失,故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不予采信。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交強險無責賠付的100元,因吳XX車損險投保了不計免賠,故該項辯解,不予采信。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按照車輛實際價值82816元賠償吳XX后,涉案車輛的全部權利歸于太平洋保險公司,即殘值部分應歸太平洋保險公司所有。因涉案車輛已被吳XX修復,該車的殘值3750元應從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因吳XX投保了車損免賠額特約條款,車損險部分應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因蘇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保險事故而產生的施救費3500元,應由太平洋保險公司負擔。鑒定費4000元是確定車損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依法應由太平洋保險公司負擔。吳XX自行委托評估產生的鑒定費4000元,由吳XX自行負擔。綜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支付吳XX保險金80566元。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太平洋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吳XX保險金80566元。二、駁回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沒有選擇按照折舊率確定損失是錯誤的,涉案車輛定損的計算方式應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計算;根據原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涉案車輛重置價格為237978元,而被上訴人投保時是按203400元交納保險金,說明被上訴人并沒有足額投保,根據條款約定應按比例計算車輛的實際價值。另機動車強制險無責賠付的100元應在保險金額中予以扣除。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吳XX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的損失如何確定;被上訴人是否足額投保。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對涉案車輛的定損清單看,并非是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計算。在雙方對車輛的實際價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是上訴人申請原審法院對涉案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評估。而涉案車輛維修價格已超出評估價格,原審法院以涉案車輛評估的實際價值確定損失并無不當,因涉案車輛投保時并未約定保險價值;但涉案車輛投保人是按新車購置價繳納保險費,并沒有按車輛實際價值投保,故不存在沒有足額投保的問題;關于上訴人稱應扣除交強險無責賠付100元的問題,因涉案車輛已投保了車損不計免賠,故上訴人要求扣除交強險無責賠付1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11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業友
審 判 員 吳書萍
代理審判員 劉 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