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羅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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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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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陽民二終字第92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遼寧澤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縣人民法院(2014)遼縣民二初字第002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羅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2月3日,羅X為其所有的遼KXXX56號豐田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36609元)及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為羅X,保險單號為10615073900011370344,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4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5月19日19時24分,李連杰駕駛遼KXXX06號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鞍蛤線21.59公里(遼陽縣劉二堡鎮柳莊道口西側),與停在路邊的張忠新的四輪拖拉機相刮撞后又與羅X雇傭的司機李成森駕駛的遼KXXX56號轎車相撞,造成羅X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遼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了遼公交遼認字(2014)第0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連杰承擔主要責任,張忠新、李成森承擔次要責任。經遼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遼縣價車字(2014)第130號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確認遼KXXX56號車輛損失為34709元。事故發生后,羅X的遼KXXX56號轎車被送往遼陽繁榮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羅X支付車輛修理費34709元。因本次事故羅X支付了施救費725元和事故停車費3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羅X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確定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認證結論為車損34709元,且羅X支付了修理費34709元,故羅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34709元該院予以支持。羅X支付遼KXXX56號受損車輛的施救費系該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故羅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725元該院予以支持。羅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停車費300元,該費用不在保險范圍內,該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羅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只承擔15%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辯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事由該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向羅X賠償保險金之后,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羅X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羅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在保險限額內,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羅X保險金合計3543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羅X保險金35434元(包括車輛損失34709元、施救費72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89元,由原告羅X負擔6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涉交通事故中李連杰承擔主要責任,李成森、張忠新承擔次要責任。羅X是遼KXXX56號轎車車主,李成森為其雇用的司機,因此,我方應當按照次要責任比例30%的一半,即15%的責任比例賠償羅X的經濟損失5315.10元。原審判決認定我方按全部責任100%的比例賠償羅X經濟損失35434.00元,明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我方多承擔賠償額30118.90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我方減少賠償金額30118.90元,二審訴訟費由羅X承擔。
被上訴人羅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應全額向我賠償,并應承擔一審的訴訟費用。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的投保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發生的財產損失,以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狀態,即保險人應全額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因此車輛損失險應嚴格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某保險公司主張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違反了上述損害填補原則。另,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會導致出現被保險人違章違法、應負事故責任時能得到賠償,而遵章守法、不負事故責任時反而得不到賠償,有違社會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軍
代理審判員 孫麗杰
代理審判員 張連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