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遼陽市公共汽車公司等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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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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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陽民二終字第72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遼寧澤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
委托代理人:齊XX,遼陽縣泉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遼陽市公共汽車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縣人民法院(2014)遼縣民二初字第00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齊XX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遼陽市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公汽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9月25日6時,原告張XX乘坐被告公汽公司所有的由司機楊海岐駕駛的遼KXXX96號客車從首山鎮孤家子出發前往首山早市,途中行駛至遼陽縣首山鎮人民街三新路口時,楊海岐停車造成原告在車內摔倒受傷的交通事故。遼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楊海岐負全部責任,原告張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遼陽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4天,被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2013年10月5日轉入遼寧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73天,2013年12月17日出院,之后,于2014年4月12日在遼寧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3天,2014年5月5日出院。住院期間二級護理,支出醫療費182,923.54元。經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右下肢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1370元。事故發生時,原告張XX70周歲,系農村居民。遼KXXX96號客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遼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250,000.00元,其中特別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50,0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原告張XX購票乘坐被告公汽公司的客車,雙方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公汽公司作為車主及承運人應依約將原告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現在運輸途中未將原告安全運輸至目的地而造成原告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遼KXXX96號客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遼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被告平安保險遼陽中心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醫療費182,923.54元,有相應票據為證,庭審中原告同意二被告賠償醫療費115,000.00元,放棄主張其余部分醫療費的行為系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該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平安保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0.00元、被告公汽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5,000.00元。關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護理費參照遼寧省2014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34,995.00元/年計算,住院110天,護理費應為10,546.80元(34,995.00元/年÷365天X110天);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且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故對原告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對被告平安保險遼陽中心支公司不賠償誤工費的辯解本院予以采納;交通費結合原告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而乘坐交通工具的實際需要,該院酌定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住院期間的費用應為5500元(50元/天X110天);殘疾賠償金根據遼寧省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523.00元/年,八級傷殘,事故發生時原告70周歲,殘疾賠償金應為31,569.00元[10,523.00元/年X(20年-10年)X30%);鑒定費1370元,有鑒定費收據為證,該院予以支持;庭審中二被告均同意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00元,該院予以采納。綜上,該院確認原告的各項合理費用共計179,985.80元,被告平安保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損失164,985.80元,被告公汽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5,000.00元。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保險金164,985.80元(包括醫療費100,000.00元、護理費10,546.8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殘疾賠償金31,569.00元、鑒定費13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00元);二、被告遼陽市公共汽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5,00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經超出賠償限額,而且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而原審判決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由上訴人承擔,明顯錯誤。請求:一、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金額20500元;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數額沒有超過保險限額。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張XX在乘坐公汽公司所有的客車過程中摔倒受傷,公汽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張XX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當賠償的上訴主張,《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某保險公司主張不予賠償精神撫慰金的約定系公汽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對該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經超出賠償限額,不應當賠償的上訴主張,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交強險賠償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本案某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的規定,在其出具的保險單特別約定中載明每座最高賠償限額25萬元,其中特別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5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萬元,財產損失0萬元,并以此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在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對此,本案涉及的險種并非交強險,而是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特別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違反公平原則,亦有違保險制度的宗旨。且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該特別約定系經投保人同意后訂入保險合同。故該約定僅系某保險公司單方意思表示,不應成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因此,對于本案住院伙食補助費,某保險公司應在最高賠償限額25萬元內予以賠償。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軍
代理審判員 張連杰
代理審判員 孫麗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