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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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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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33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廠縣。
負責人李金國,經理。
委托代理人錢海蓮,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劉學欣,天津簡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5)津鐵民初(指)字第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海蓮,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劉學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王XX為其名下的津K×××××號小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2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2014年6月1日,案外人李成軍駕駛保險車輛,在本市河北區南口西路停車時操作失誤,發生車輛前部碰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案外人李成軍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天津市河北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損失總額確定為68132元。在事故處理中,王XX支付拆解費6000元,救援服務費2400元。
另查明:王XX車輛在修理單位維修時,針對車輛評估定損部位的維修,支付維修費52840元;針對非評估定損部位維修,支付維修費18600元。
王XX以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某保險公司對其損失拒絕賠付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68132元、拆解費6000元、施救費2400元,共計7653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王XX提供保險費發票、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修理清單、修理費發票、救援服務費發票、拆解費收據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合理的車損和施救費用,主張拆解費不屬保險合同賠償范圍,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王XX名下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的部分,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王XX對車輛評估定損部位維修支付的維修費52840元,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不持異議。王XX對車輛非評估定損部位維修支付的維修費18600元,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予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某保險公司在賠償王XX車輛損失保險金后,還應賠償王XX救援服務費2400元、拆解費6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保險金52840元、救援服務費2400元、拆解費6000元,共計612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59元,由王XX負擔17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86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拆解費6000元,上訴費由被上訴人王XX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拆解費6000元,認定事實錯誤,且證據不足。第一,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王XX對車輛實際進行了修理,修理廠出具了修車發票和修車明細單,可見車損評估不是本案查明確定車輛損失的唯一必要措施,拆解費不是本案查明和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而屬惡意擴大損失。一審法院認定拆解費系查明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序指出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第二,被上訴人王XX在一審庭審時提交的拆解費收據不是正式發票,不具有真實性,補充提交的發票數額與收據不一致,收據開具數額為6000元,發票開具金額為6800元,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0月10日,距離拆解評估已近三個半月,而且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第三,被上訴人為其所有的津K×××××號小客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但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只承擔車輛修理費和合理的施救費,并不包括拆解費。綜上,被上訴人提交的拆解費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支出拆解費6000元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王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表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保險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且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各持己見。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XX為涉訴事故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并簽訂了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王XX依約繳納了保費。現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出現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被上訴人王XX名下保險車輛相應的損失。
本案爭議焦點為該項拆解費6000元是否為涉訴保險事故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承擔拆解費6000元,對此本院認為,涉訴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王XX依約通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王XX對上訴人委托的工作人員做出的現場評估的損失金額有異議,經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到相關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并作出的結論,確認本案被上訴人王XX的車輛損失總額為68132元。在涉訴保險車輛的實際維修中,被上訴人王XX實際支付評估定損部位的維修費為52840元,另支付拆解費6000元。故此拆解費和維修費應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經本院審查,在涉訴保險車輛的維修過程,需要根據車輛的損失程度對車輛進行拆解。為此,被上訴人王XX支付拆解費6000元。該拆解費用應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賠償限額內應予賠付。據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其主張,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麗蓮
審 判 員 趙慧敏
代理審判員 苗 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姚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