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杜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瀘民終字第58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瀘州市,組織機構代碼:74003715-9。
負責人張駿,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像,四川康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漢族,住四川省敘永縣。
委托代理人李成中,四川德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2015)江陽民初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像、被上訴人杜XX的委托代理人李成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6日,杜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寶馬BMXXX00HL(BMXXX0LI)車投保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267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6日10時起至2016年1月6日10時止?!稒C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載明“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使用過程總,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钡诎藯l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ㄋ模┍kU機動車無駕駛人操作時自行滑動或被遙控啟動;……”
2015年4月9日,杜XX在山東濰坊某酒店停放車輛的過程中,無意中開啟了遙控裝置打開了車輛行李箱蓋,導致車輛與停車場碰撞受損。事故發生后,杜XX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委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濰坊支公司”)到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定損。2015年4月21日,太平洋財保濰坊支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估損清單》,將杜XX的修理費總金額(含稅)定為56700元,并將該將《機動車輛估損清單》交與杜XX到定點維修站維修。此后,維修站依照定損項目對事故車輛進行了修復,杜XX共支出費56700元。隨后,太平洋財保濰坊支公司將定損及維修等相關理賠材料轉往某保險公司,杜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
上述法律事實,有雙方的當庭陳述,杜XX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含保險條款)、繳費發票、機動車輛估損清單、汽車維修費發票及機動車保險損失計算書等證據在案證明,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杜XX開啟遙控裝置打開了車輛行李箱蓋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約定的免賠情形。杜XX認為該條款中的“遙控啟動”應當理解為采取遙控的方式讓發動機發動,而杜XX的行李箱是被遙控打開,不屬免賠情形。而某保險公司則認為按該免賠條款的約定,只要使用遙控器將車輛的任何部位啟動均為遙控啟動,杜XX的行李箱被遙控打開造成損害屬免賠的范疇。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條款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啟動”的通常意思為“發動、開動”,故第八條第(四)項“保險機動車無駕駛人操作時自行滑動或被遙控啟動;……”應作“遙控車輛發動、開動”解釋。即使該條款有不同解釋,也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即本案杜XX的解釋。因此,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的免賠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杜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險56700元的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杜XX支付車輛損失賠償金5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09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其上訴理由為:被上訴人在停車時用遙控器開啟車輛后備箱的行為屬保險合同第八條(四)項的免責范圍。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李成中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經二審審理后,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某保險公司在與杜XX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的條款為格式條款,該條款第八條第(四)項“保險機動車無駕駛人操作時自行滑動或被遙控啟動”的免責事由,雙方存在不同的理解,某保險公司認為只要被保險機動車在無駕駛人狀態下被遙控器啟動車輛任何部位造成的損害均屬條款約定的免責范圍,而杜XX認為該免責條款中的“被遙控啟動”僅指被保險機動車在無駕駛人狀態下被遙控器發動或開動造成的損害才屬免責范圍。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又未對“被遙控啟動”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故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保險條款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啟動”的通常意思為“發動、開動”,故第八條第(四)項“保險機動車無駕駛人操作時自行滑動或被遙控啟動;……”應作“遙控車輛發動、開動”解釋。即使該條款有不同解釋,也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即杜XX的解釋”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杜XX在停車時用遙控器開啟車輛后備箱造成的損害屬保險合同第八條(四)項免責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學梅
審 判 員 卓 波
代理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