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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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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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終字第68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任國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鈺,通遼市科爾沁區(qū)西門街道辦事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前由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后民初字第3511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9日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原告孫XX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遼A××××M號尚酷車投保了八項險種,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險、指定汽車專修廠特約、不計免賠率特約三項,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為1768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9日二十四時止,原告孫XX于合同簽訂之日交付上述合同的保險費共5229.41元。2014年8月15日17時30分許,原告孫XX駕駛其投保的遼A××××M尚酷車從財政局駛出右轉彎時,與某某大街由東向西行駛的黎某駕駛的蒙G××××6號本田CRV車追尾相撞,致使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到損壞。科爾沁左翼后旗交巡警大隊第(2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孫X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孫XX在大眾汽車進口車授權經銷商沈陽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損壞的投保車輛進行了維修,共花去維修費10000元。原告孫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該維修費未果,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10000元,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原告孫XX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單及保險業(yè)專用發(fā)票、行駛證、駕駛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代出險通知書)、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汽車維修發(fā)票及結算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雖然提出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但未按規(guī)定時間提交鑒定申請和預交鑒定費,視為放棄鑒定。
原審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孫XX在保險期間內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義務。原告孫XX選擇的維修廠及維修項目合理,并未違反合同的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和車輛維修費數(shù)額有異議,但未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反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孫XX提交的維修費發(fā)票真實、客觀,數(shù)額明確合理,未超過保險合同的機動車損失險的責任限額,所以對其予以認定。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給付原告孫XX理賠款10000元,已構成違約,原告孫XX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孫XX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100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程序違法。在一審訴訟中,上訴人提出對被上訴人的車輛維修費進行鑒定,但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預交鑒定費10000元,而本案的訴訟標的為10000元,明顯不合理,因此本案并非是上訴人放棄鑒定,而是對于鑒定費交納的數(shù)額不服。另外,上訴人的名稱在一審判決中書寫錯誤,上訴人名稱為某保險公司,而一審判決中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分公司,這也一處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14)后民初字第3511號民事判決書,并將該案依法發(fā)回重審,保護上訴人鑒定的權利。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jù)與原審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確認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孫XX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為合法有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理賠義務。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申請損失鑒定程序違法的上訴請求,因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法院未提交申請和鑒定費,其要求發(fā)回重審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名稱,原審法院已下裁定更正,并送達給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影響案件的主體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證據(jù)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額爾敦倉
審判員 海 山
審判員 李雅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徐 健